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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向部分股东定向转增。。。。又没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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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0: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向部分股东定向转增。。。。又没什么障碍?
发表于 2012-5-15 12: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是所有股东共享的,向部分股东转增是不是就相当于侵占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中提到过,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分红不按出资比例。如果用这一条理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双重规定和决议下,未分配利润或可定向分配,但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找不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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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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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双方应当按照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虽然目前《公司法》已允许股东之间按照约定分享收益,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尚未就此作出修订,也即意味着合资企业到目前为止尚不允许定向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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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2: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盈余公积可以先做分配,再增资,约定不按比例分配,税收成本一样。对于资本公积目前无法律规定可以不按比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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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2: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障碍,印象中好像看到过案例,实在想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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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2: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增资份额是可以的,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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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7: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分配,在增资。除非有约定,否则同股同权,除非其他股东放弃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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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8: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ccb76 发表于 2012-5-15 22:47
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增资份额是可以的,没有障碍!

理论上没有法律障碍,实践中也有关类似的处理方式(股权分置改革大量的上市公司采用的就是公积金定向转增,转增多为流通股股东),但因定向转增涉及到工商变更,工商局是否给办理就是另一个问题了。该类问题,实际上反映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下的一个普通性问题。通常来说,法无明令禁止者就可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既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公司用公积金或者利润向部分股东转增股本,那么在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的形式同意公司向部分股东转增的情况下,那么公司就可以这么做了。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讲究的是依法行政,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用公积金或利润向部分股东定向转增股本,工商局如果批准这种行为,就等于没有依法行政。因此,在实践中,工商局不批准工商变更的可能性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就看与工商局的交情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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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9: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未分配增资份额的股东明示同意,同时召开相应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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