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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 2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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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
依据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是远低于国资股东转让的价格,国有股东的转让是经过招拍挂的,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公允的、合理的。您讲的是否有案例呢?
我看了一个案例:桂发祥的,他们2011年12月增资的价格是低于前6个月内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高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他们还是缴纳个税的,不过我计算的结果好像也不是按照与国有股东转让的价差来计算个税的。
“2011年8月26日,桂发祥集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桂发祥有限职工股进行规范清理,以8.4元/出资额的价格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中信津点等五家投资者。
2011年10月10日,天津中天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核实企业价值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津中天诚资评字〔2011〕第066号),根据该评估报告,以201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桂发祥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473.48万元,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3,500.16万元,评估增值1,026.68万元,增值率为8.23%。区国资委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011年12月7日,桂发祥集团与中信津点、中华投资、凯普德、海谐投资、海嘉投资及李辉忠等9名自然人股东就本次增资签署《关于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9名自然人股东向桂发祥有限增资2,3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1,1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150万元。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凭证字号为20121031000000001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桂发祥有限已代扣代缴了9名自然人股东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共计570,549.51元,适用税率为20%。
股权增发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新增股票(1,150万股)的增发价格为人民币2元/股,即激励对象以2元的价格购买一股桂发祥有限股票。该增发价格较桂发祥有限2011年3月31日的评估净资产每股1.80元溢价11.11%。其余100万股预留股票的增发价格在董事会确定授予对象时以公司评估值为依据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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