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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要约收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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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1: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问题:“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减持到30%以下的前提是在申请豁免之前就已经超过了30%,这怎么可能呢?因为要达到30%之前必须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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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0: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当然有,比如直接定向增发,其中一个股东超30%了,或者国有划转、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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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21: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cpes 发表于 2012-6-10 20:51
我晕,当然有,比如直接定向增发,其中一个股东超30%了,或者国有划转、继承等!

那定增导致超过了30%,还得卖掉,再要约买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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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2: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MC 于 2012-6-10 22:05 编辑

举个例子: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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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3: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的理解是:主动性的增持才会触发主动要约。  有可能是被动持股超过30%,上市公司回购、继承、公司合并等诸多因素,超过30%后ZJH通知,然后要么继续发要约 不少于5%,要么退到30%红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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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3: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增、继承这种如果超30%的,一般之前都会申请豁免,证监会一般都会核准,所以一般不存在超过30%,再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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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6: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不是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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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0: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ljxjxm 发表于 2012-6-11 16:28
学习,不是太明白

应该是被动的、善意的、不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增持行为可以免于要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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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6: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持有35%的股份,这个时候继续协议增持股份,申请豁免没有通过,又不实施全面要约,就要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把股份减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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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6: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操作中是以获得各方监管批文互为条件的,所在在签订收购协议或者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时股权并没有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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