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池用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6月12日被创业板发审委否决。存在问题的行业是所在其中的拟上市公司的梦魇,目前光伏太阳能、地产的相关企业的否决率较高。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实际上是原沁阳市第一玻璃厂破产后,由实际控制人经过收购破产资产重组后设立的。实际控制人多次收购该企业的破产资产,对拟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进行重组,众所周知的原因,破产资产在收购过程中会有一些法律瑕疵,这些瑕疵可能最终会造成公司上市的法律。 2、2011年11月最后进入了四名自然人股东,虽是公司高管,但由于投资数额较大,有部分是投资股东外派的,且有部分或全部借款,估计是股权代持行为。 3、为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障碍,2010年12月,实际控制人将拥有的拟上市公司以外的彩玻生产线、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转给无关联的沁阳市华盛镜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盛镜业),转让价4354万元。华盛镜业成立于2010年11月,系专门为受让该相关经营性资产而设立,股东为和公司无关联的自然人。但2011年7月29日和2011年8月18日,公司在民生银行借款2000万元和1000万元,均有华盛镜业担保甚至资产抵押。让人怀疑华盛镜业的股东只是一个马甲。 4、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较高,2009年至2011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0.34%、61.74%和65.28%。 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报告期内均低于行业平均值。 公司存货2011年末比2010年增长比较大。 公司存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2011年末高于行业平均值。 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报告期均低于行业平均值。 运输费用2011年较2010年下降30%,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其运输公司的行为,不排除前期运输公司侵占公司利润的可能。 这些资料结合竞争对手的情况,说明公司在行业内并不是优势企业。 5、市场问题。 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有90%以上用于出口,欧洲衰退,并且大规模取消光伏补贴。美国双反调查,马上就会征收反倾销关税。 国内下游客户哀鸿遍野。 6、募投项目都是产能过剩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光伏电池玻璃和超透光伏玻璃单价和毛利都出现下降,未来公司如果上市后,变脸的可能较大。 7、社保及用工存在问题。公司大量利用劳务派遣人员规避社保,对正式员工的五险一金存在着晚缴、基数不够、人数不够等问题。虽然大股东对此有承诺,但违法的事情对于拟上市公司还是少干。 8、票据违规。报告期内,公司累计虚开银行承兑汇票11030万元(开具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这种行为应该让银监会出具函件证明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是仅是违规行为? 9、报告期都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这种事情一定要避免,尤其和公司治理结构联系起来就是致命的问题了。“2009 年初至2011 年3 月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确认。”这种追认是否会被发审委认可呢?而当时公司的三会中部分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是健全的。 10、对外担保。2011年,公司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担保1750万元,为什么呢?预披露报告中未介绍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为其担保时什么原因呢?也不是互保,让人怀疑。 总体感觉,公司所处的行业把公司害了,但也有一些确实令人怀疑的东西没有澄清,透明是上市公司的要旨所在。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6月15日
补充内容 (2013-1-25 17:41):
关于不予核准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6月12日举行2012年第48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控股股东沁阳思可达自2000年7月设立以来至2010年11月主要从事平板玻璃、玻璃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10年6月你公司向沁阳思可达购买玻璃生产线,2010年12月沁阳思可达将其彩玻生产线、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出售给沁阳市华盛镜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之前你公司与沁阳思可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2009年、2010年沁阳思可达与你公司存在纯碱供应商的重合,同时你公司的重油供应商与沁阳思可达的煤炭供应商重合;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3月存在较多资金拆借。你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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