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kenzo86 于 2012-6-18 18:46 编辑
最近接触到一企业,本来想去境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现在欲回国内上市。 股权机构如下:BVI [A(70%)+B(30%)]100%控股香港投资公司100%控股境内经营实体 其中,实际控制人为B(100%),A为B亲兄弟,因其有境外身份,帮B代持70%的股份,规避<<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五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的规定。 现在B也取得了境外身份,暂时为双重国籍。B旗下还有一个公司,在运作香港上市。 问题: 1、披露代持,还原股权结构的话,涉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没有解决的办法,还是只能再运行3年 2、披露代持的话,就会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有没有好的解决之道,有没有相关案例 3、若返程投资未进行外汇补登记,且发生了分红或转增行为,且未按规定时间汇回境内,是否又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有没有好的解决之道,有没有相关案例 4、拆除红筹架构后所得税是否一定要补?可否申请缓缴?有无案例 5、B的身份对红筹架构的拆除有何影响,包括在境内上市和在香港上市的两个项目 我们自己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判断,还想听听各位同仁的想法,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