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以购买资产无需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言外之意:若重组活动涉及非公开发行,可聘请不具有保荐资格的财务顾问。仅为个人理解,不知对否,因为似乎与《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相冲突)
2、某公司公开发行50亿股,未采用联合保荐。(对,可以联合保荐,非必须)
3、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直接撤销其保荐资格。(对,《保荐办法》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4、保荐代表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5、保荐机构推荐证券发行上市,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之外的项目人员无需在《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 (错,《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另外:《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 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6、《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等内容。 (错:《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四)相关承诺事项;(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7、发行人持有其保荐机构6%的股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保荐机构的3%股份,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
(错:《保荐办法》第四十三条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完全字面理解,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发行人应该不能控制,但个人感觉实务中肯定要求联合保荐,但即是考试,只能按字面理解)
8、保荐代表人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错,保荐办法68条:情节特别严重,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9、公开发行证券当年即亏损,撤销相关人员保荐代表人资格。
(对:虽然《保荐办法》71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但个人感觉应该这样理解:刚刚发行尚未尚未上市就亏损,性质比上市当年即亏损更为严重)
10、12个月内,保荐机构被采取监管谈话2次,保荐业务负责人被责令公开说明情况2次,内核负责人被重点关注2次,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
(错:《保荐办法》74条:1个自然年度、5次,暂停3个月,并责令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11、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应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错,每季度现场检查)
12、符合条件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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