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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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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4: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拟上市公司,在股改以前,因为控股股东资金使用的需要,利用拟上市公司的平台贷款融资,然后将资金借给控股股东,股改以前2010、2011年的资金往来金额在10亿以上,各年的期末余额在1亿元左右,但在报告期内未支付资金占用费。2012年股改后已经停止发生此类业务,并在股改基准日归还资金占用金额。请教各位:1、2010、2011年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和资金占用余额,且未支付利息,能否作为IPO报告期?2、财务处理上是否有规范处理,减少资金往来金额的方案及可供参考的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2-11-14 1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与证监会的沟通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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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6: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有影响的,建议做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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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0: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改章程中相关条款,打消证监会对于上市后大股东随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顾虑。
再与发审委沟通,不管你信不信,专家们相信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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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19: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详细披露,要详细描述改制后已经没有此类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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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4: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未支付利息费用金额应该也较大,且由贷款资金而来,若不补入,存在明显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我觉得报告期内很可能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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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0: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真的要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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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7: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的确是不妥,看能否沟通成功,建议尽量不作为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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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0: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都有了,股改后没就行了,披露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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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3: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1、若不按照公允解释,则建议就上述借贷实现的实质,从整个集团资金调配进行解释;2、若无合理理由解释,建议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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