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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选择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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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6: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选题】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10年上海开世博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方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以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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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ingyan + 3 + 2
gfchen + 3 + 2
投行打杂民工 + 3 + 2
投行小李 + 3
投行小妹妹 + 2 所以D项,要到2011年11月才以后才可以了?
圆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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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6: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旧公司法为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 清算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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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6: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期的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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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 + 2 + 1
gfchen + 3 + 2
投行打杂民工 + 3 + 2
某人 + 2 原来政治权利是这么被剥夺的,我以前一直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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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6: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条文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点评

这些权利好像大部分国人一直都被剥夺,除了(三)(四)  发表于 2012-11-2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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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chen + 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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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6: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ABD,但B需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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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2-11-29 16: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选题】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10年上海开世博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这个很模棱两可啊,就算利滚利,从06年滚到10年也就十几万,公司法说的是欠债较多,到期未还,一个能当副总经理的料,十几万不算多吧?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判断不了,有责任的是3年内不能担任董监高,没看到时间,国有独资公司有特别规定吗?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方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以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这个肯定不行了,3年内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可以,5年徒刑,刑满是00年11月,再过5年是05年11月,到06年5月肯定过了这期间,国有独资没其他规定的话就没问题

楼主指点一下

点评

我也是在论坛上看到的帖子啊!我也没有答案。只是觉得选AB比较好  发表于 2012-11-2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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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6: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10年上海开世博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符合,题目应该说的是还款之前吧,要有逾期的较大债务才算,不然有房贷的个个都歇菜了】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符合,历史遗留与孙某无关,不过题目没说明现在是什么时候,如果2012年才担任就算要承担责任早就过了3年了】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方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以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不符合,要3年。】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不符合,2000年11月有期徒刑期满,2001年11月剥夺政治权利期满,2006年11月,期满5年,在此之前不得担任】
所以我选AB。

点评

A不符合,看描述的语态,应该还没到2010年,债务未到期,不能构成“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能解除职务。  发表于 2013-11-12 22:20
同意,只选AB  发表于 2012-11-29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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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7: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d是错的!a\b\c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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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7: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10年上海开世博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属于大额到期债务未还?对】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刚履职不久就破产,不属于负个人责任。对】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方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以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涉及个人诚信问题,个人负有责任,要面壁思过3年才可。错】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根据阿聪的解释,还要考虑剥夺政治权利的1年,所以要到2006年11月之后才可以。错 】

点评

D不可以,1995年11月犯罪,2000年11月刑满。在加行1年被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是2001年11月刑满。2001年12月起5年,也就是2006年12月之后才能担任董监高  发表于 2012-11-29 21:58
D虽然你判断为错误,但是你对法规理解有误!  发表于 2012-11-29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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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7: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a未到期;b破产过3年;c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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