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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完成尽调工作前的几点准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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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5: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华商资本律师团队  王艺(新浪微博 @学法律的王艺)
明天要进驻一家公司进行尽调,事先要厘清思路,便于工作顺利开展,实现“雷霆”尽调。目标是:其一,给予目标公司和委托人“专业、尽职、高效”的感受,并得到目标公司的尊重、理解和支持;其二,为委托人作出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1、对“尽调清单”的准确理解
(1)对尽调清单内容的理解。事先发送给目标公司,虽然清单逻辑清楚,但其中一些需要准备的材料,目标公司可能因对法律术语不甚了解,或者对于材料准备的完备度不清楚。作为律师,应该快速反应,切中要害,解释清楚。
(2)对尽调清单进行编号。因尽调的不断深入,会出现更多疑问,需要目标公司配合。因此第一次发出尽调清单时,请注明序号,并明确告知对方后面会有更多的补充尽调清单发出,争取在最开始得到对方的理解,避免给对方造成“为什么不能一次性说清楚”的误解。
(3)动员会的召开与保密协议的签署。尽调的过程,是一个需要与目标企业内部各层面员工沟通的过程,没有老板的授权,员工提供资料的速度将非常缓慢,大大降低律师的尽调效率。因此,我们建议尽调清单发出前,应与投资人一起,事先争取目标企业董事长召开各部门负责人的协调会议,同时中介机构、投资人与目标企业均签订保密协议。动员会和保密协议,是保证律师尽调效率的法宝。另,保密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律师将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带离现场,为投资人获得更多谈判的主动权。
2、事先掌握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
作为律师,不应完全被动地等待目标企业提供资料。在与对方接洽之前,自身应通过各种渠道,如工商部门网站、信用网、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等,了解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信息、所在行业的发展脉络和最新情况、目标企业的产品特点、发展瓶颈、发展前景、在媒体上最新报道等等。这些信息在与目标企业、投资人第一次开会时,都能传达律师本人敬业的形象。
3、尽调的重点关注事项
(1)从投资人投资的角度,律师应明确投资人的需求和顾虑。作为投资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首先应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明确尽调的目标。从而在尽调过程中,对投资人特别关注的事项,予以重点核查。如,目标企业曾经存在未成功上市的记录,那投资人关心的是,为何其没有成功上市?真正的原因是什么?为何之前的机构投资人会退股?随着尽调的深入,问题也会进一步暴露,律师更应站在投资人角度,不断提问,不断挖掘新的风险点。只有发现更多潜在的、对投资人决策产生巨大影响的风险点,才能体现尽调的价值和意义,律师也会因此获得投资人更多的信赖,获得业务的增长点。
(2)从目标企业的角度,律师应通过多渠道收集信息,避免完全依赖目标企业的说明和材料。目标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的沟通过程中,经常会隐瞒一些信息,甚至给出一些错误的信息,这样做有利于目标企业在谈判价格上占据更多主动权。因此,律师应该事先做好心理准备。同时,事先查清目标企业所在地区相关行政单位的地址、电话等,通过走访、电话访谈、发出询证函、甚至走访目标企业客户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更加可靠的信息,验证目标企业提供信息的真伪。
4、自身能力的检测
(1)强调团队协作,提高尽调效率。如果你在一个团队中,那么团队中的领头人,应该知道各团队成员的优势,并根据目标企业的特点以及投资人的需求,组成一个专业齐全的尽调团队(每次尽调时,尽调团队成员的组成应该根据团队内部成员的特点有所区别),这是保证尽调质量,缩短尽调周期,防范尽调风险遗漏的重要前提。
(2)对多方面知识的事先积累和总结。尽调强调律师的综合能力,如对财务报表的阅读和理解能力、对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税法、房地产法、担保法等领域的全方位把握。缺少任何一块,可能都将导致尽调报告的不完整,尽调不到位,甚至为投资人带来隐性风险。当然,律师的能力是有限的,在穷尽各种方法、渠道后,相关重要信息的收集可能非常困难,如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是否参股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隐瞒债务或诉讼情况,等等。这些风险,需要律师在最终投资协议或其他协议中,予以充分、全盘地考虑后,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条款的设计。
以上乃本人尽调心得,供诸君参考。

评分

参与人数 4金币 +15 先锋币 +9 收起 理由
18651001680 + 2
COSCO + 10 + 8
900109v5 + 2
meilirensheng20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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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3-2-23 13: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这样的业务也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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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0: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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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0: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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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3-12 1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分享,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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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2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断复制copy学习啊!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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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写得不错,学习了。
期待更多前辈的杰作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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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3-7-2 15: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思路清晰,要是更具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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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6: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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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21: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离 发表于 2013-7-2 15:42
嗯,思路清晰,要是更具体就好了

谢谢。以后会改进。

新浪微博@学法律的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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