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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917|回复: 13

请教,关于专利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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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6: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直对专利出资和后续上市安排搞不懂,来向大家请教(希望能有案例)
假设中国某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立合资企业,技术入股最大可以占多少?公司法是说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那是不是理论上技术作价入股最多可占70%?
在实际中,引入国外技术可能难以直接获得专利转移,多数为专利使用权,这个是否可以作价入股?
另外就是上市安排上,主板要求无形资产得小于20%,创业板要求小于40%,目前最高的是多少?有没有什么超过30%或40%的案例?
上市时是否必须获得专利权,使用权是否可以用来上市?

发表于 2013-3-15 16: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目前也没有看到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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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的问一句,创业板要求小于40% 是哪个法规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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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07: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40%是我跟人聊天时得到的信息……
具体法条还真没找过,去查查看下……

ps:后来看了下,发现H股上市似乎没有硬性要求,不过还是希望能有高人帮忙指点下我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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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20: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的资产上市前必须获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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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0: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专利使用权不能用于出资,虽然从权利属性上看,具有财产权属性及可作价,但工商局一般不会接受,这是其一,其二是怎么判断使用权出资到位呢,怎么评估作价,这都是比较鲜见的问题,不建议尝试。如果是专利权出资,专利权就转移到拟上市公司了,这样比较好操作,但也要注意评估是否涉嫌虚高的问题;如果该专利技术是公司经营所依赖的较为核心的技术,当然最好取得完整权利,避免技术依赖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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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1: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上几位的回复
沸沸沸提到的工商局一般不接受是什么情况?能不能更详细些介绍,还是比如我之前的举例,国外公司A与国内公司B合资建厂,A出技术使用权,B出资金,约定双方各获得50%股权,会在注册时出现问题?

另外,我找到alendx(非常感谢)的一个帖子里进行的案例总结(在他帖子的附件里,我不方便在这里逾越贴他的附件,有兴趣的同志们可以去下载,是技术好帖)
http://www.thxflt.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4649

根据这个帖子可看出专利作价出资是可行的,并且有超过40%的案例支撑。
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专利没有转移是否可以上市(因为现在如跟国外技术方合作,对方都会很担心专利被偷被复制所以不会给我们所有权的),但这又有些违背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的方针。。。。如果拥有使用权,上市目的为收购专利是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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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4: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上几位的热心回复,关于沸沸沸提出的工商局一般不会接受的情况希望再咨询一下,还是之前那个案例假设,国外公司A出技术使用权,国内公司B出资,两公司在国内成立合资公司C并且各占50%股权,工商局会有问题?能否详细介绍下?

另:
我后来查到alendx(非常感谢)总结的一个(非)专利出资有关的案例汇总(非常好),里面有一些专利作价入股超过40%的案例(可搜索“[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案例中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说明及处理统计”,本来想给出链接,不过好像无法通过回帖审核)

但我还在技术使用权上有所疑问,希望能得到大家帮助
只有技术使用权,在上市时确实有违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运作能力的精神,但目前如引入国外技术,由于国外对中国盗版及诚信的质疑很难获得专利,多为使用权……是否有方法解决?如上市募投方向为收购专利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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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7: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是发行A股吗?发行A股并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当然不能超过70%,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不好评估吧,使用收益法、市价法、重置成本法?都不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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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20: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使用权出资目前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工商局认可,有的不予认可。保守做法,还是应当取得专利所有权,以评估值作价出资。具体请咨询注册地的工商部门。
同时,即便是工商部门认可,也一定是独占排他许可,而不是普通使用许可。

案例参考:
2011年9月22日在中小板上市的罗普斯金(002333)。罗普斯金在历史沿革中的第四次增资时,采取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方式。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其主要特点如下:1、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目的,是发行人为了降低公司的资金压力,获得公司对产品专利侵权诉讼的主体地位,不再采取由台湾股东以专利许可的方式实现。2、该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的性质,为排他使用许可。3、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获得了苏州工商局的认可,即:专利使用权出资,符合公司法上所谓“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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