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1、 依题所述“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购车款,于是向银行借钱”,该行为应为乙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行为;该行为为企业经营的常态,应理解为合法有效。 2、 依题所述“同时以这批车辆作抵押,在车管所(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手续。”该行为应理解为,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其所有的存货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并以银行为抵押权人设定了抵押,抵押为担保方式的一种。 3、 依题所述“后乙公司在未向甲公司还款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卖给了丁公司,”此项应理解为乙公司的经营行为,且汽车为动产,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理解为,乙公司处分自有财产行为合法有效且乙公司是为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以自有汽车为银行的债权设定了抵押。因此乙公司的处分行为与甲公司无直接关系。且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关系。乙公司具有给付价款的义务。因此抵押担保行为与甲公司无关,不能仅因为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而否定乙公司的处分行为效力。 4、 依题所述“乙、丁公司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得知乙公司出售的汽车为动产,依规定动产的权利转移以交付要件,登进仅产生对抗效力,而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综上所诉,本人认为乙公司将车辆卖给丁公司的交易是有效的。不足之处还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正,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