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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从有限公司变更成股份公司时岗位股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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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6: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集团下有一公司,准备上新三板,有限公司时自然人持股均是岗位股,即在岗时持有,不在岗是必须转让的。现正准备改制成股份公司,集团希望还是能将这些自然人持股设置成岗位股,但在股份公司章程中又不能这么约定,所以初步想采用私下协议的方式约定这些股是岗位股,想问下,这么操作合法吗,如果合法,私下协议的约定有效力吗?
发表于 2013-9-13 17: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建议用模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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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0: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你原来就是模拟股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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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4: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模拟股票,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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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6 15: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有限公司,股东是集团和自然人,集团是全国资的,自然人是公司员工,属于岗位股性质,按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可以由股东约定,因此自然人持股都是在岗时持有,不在岗时强制转让给继任者的。虽然是岗位股,但进入时都是按照净资产按照股权比例花了实实在在的钱进来的,因此,不在岗是也是按照届时净资产来计算股权转让价格的。
现在为新三板挂牌,改为股份公司,不能继续按照有限公司岗位股原则来设置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吗?还有模拟股票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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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09: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是依据股东的意愿进行转让的,是所有权的概念;不在岗就强制转让没有法律依据。模拟股票可以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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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7 11: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初步考虑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目的就是为了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的,股东就是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集团的一部分股权,在有限公司内约定类似岗位股的股权转让限制。一种办法是这家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和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自然人在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权,和集团在股份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另一种办法是自然人和集团以在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成立这家有限公司?

因为集团是国资,到底用哪种办法将股权转移至新有限公司比较好,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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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岗位股肯定是不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也不符合上市挂牌的要求。可行的做法是将现有职工的所有股份装在一个有限公司里面,其中有少数几个人的股权比较大,能控制这个公司,其职工股权转让可在这个有限公司里面进行,这样可能会好些。但是由于集团是国有的,这样操作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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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2: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证监会没有明确采取什么标准。已过会的科泰电源、汉得电子,其同时审核,但是科泰电源保留了激励对象持股与服务年限挂钩的条款,汉得电子则取消了。可以查阅该两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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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0: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岗位股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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