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老大,我的问题是:
上市公司现金认购大股东资产,已公布盈利预测和大股东利润承诺(不是重大资产重组,但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最终未达标,严重低于公布盈利值(远低于50%),大股东拟依据收购协议利润补偿,此外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还需要做其他的事情么(如致歉和公告),主要是源于以下的法规,但是由于没有发行新股也没请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