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摘要】 发行人存在大量劳务派遣人员 【问题描述】 截至招股书出具日,公司自有员工人数为376人,劳务派遣人员为595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需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守法合规,不致给发行人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 【解决方案】(温州宏丰(300283)招股书) (1)由劳务派遣单位出具守法证明 2011 年7 月8 日,乐清大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截至2011 年6月30 日,有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595 名员工,于2010 年4 月1 日起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我公司员工的相关社会保险、服务费已缴清”。 (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访谈 根据保荐机构对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参加派遣人员的逐一访谈,被访谈人选择通过派遣方式参加工作的原因为:大部分为“自愿通过派遣方式为公司工作,不存在逃避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的情形”;小部分为“根据国家政策,养老保险一经缴纳即不能退保,因此我选择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参加工作,可以少扣些养老保险”和“本人非温州当地户籍,异地办理社保衔接手续程序复杂,成本高,因此我选择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参加工作,可以少扣一些养老保险”。 (3)被派遣劳动者签署不存在潜在纠纷的承诺 所有通过派遣方式为公司工作的员工均签署《承诺》:“本人选择通过乐清大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为本人真实意愿表示。相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乐清大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缴纳。本人不会因任何原因要求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同时,保证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因劳动派遣事宜向温州宏丰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起诉讼、仲裁。” 【相关规定】 (1)2011年保代培训 关于诉讼,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创业板要求很细,报告期内母子公司全部都要核查是否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有承诺。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4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注:按此规定,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合规定,但新规实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 第18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19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