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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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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问题:“关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设立一个投资公司,然后间接持有其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目前创业板已披露的资料,我们发现在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中一共有5家公司设立了类似的投资公司持有其股份,如上海佳豪,爱尔眼科,惠州亿纬锂能等。
问题是:
1.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这样设立投资公司间接持股的原因。
2.设立这样投资公司的利与弊.
3.投资公司的设立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请高人指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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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 收起 理由
joey12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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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3: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问题!同问!
另外个人说提供点看法:
个人认为,投资公司应该是专门对于被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本身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没有什么关系,通过投资公司是不是可以进行专业化的管理?然后大股东的管理成本是不是也可以少一点?
盼有高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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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5: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还是从以上公司的历史沿革中来找答案吧?如投资公司设立的背景等等,部分投资公司有可能是为以后公司上市股东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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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16: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ancheng 于 2009-10-21 16:19 编辑

回JOEY和MAATAAM:
关于管理成本,我还没有考虑到,目前我们分析,作为管理层来讲设立这样的投资公司可能的目的:
1.对于一些不愿意披露的实际控制人,设立投资公司可以帮其较少的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虽然,证监会要求,IPO时实际控制人要披露到个人,但其上市后很多信息披露都只披露投资公司。
2.帮助某些股东增加控制权,如甲某直接持A上市公司30%,然后出资设立B投资公司,并占投资公司股份60%,B投资公司一共占A上市公司股份20%的情况下,此时甲某对于A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为30%+20%。
3.设立投资公司,可能方便管理层集中管理股份,并且在做较少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可直接从其投资公司转让其股份,省去单独股权激励时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财务顾问费用。另外,从投资公司转让的部分股份可能要求锁定36个月,这样也帮助管理层留住核心技术人才等。
目前我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还比较肤浅,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所分析之处如有不对请各位大侠积极指正。
还是在这里听取各位大侠的分析思路和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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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8: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能有税收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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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6: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保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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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8: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1.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这样设立投资公司间接持股的原因——每家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当初设立投资公司的背景也不相同,这个不好回答,不能一概而论;
2.设立这样投资公司的利与弊——利弊的话要看从哪个角度分析,对发行上市而言只有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即可
3.投资公司的设立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基本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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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3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zhouchenyi:从目前了解到的内容,如果设立投资公司,只会增加税务的费用,增加费用。所以是弊大于利,应该不会是设立投资公司的主要原因。
回liubj717: 我个人认为也是对于管理层的控制权和稳定权有益。
谢谢阿曼大的分析,我很赞同。所以这个设立投资公司的问题,其实看起来简单其实涉及太多,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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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20: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到个人名下对管理层的稳定性不利,当然投资公司比个人更容易获取证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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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5 23: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除了披露层级方面的考虑,还应考虑所得税上的影响,实际控制人下设立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节省所得税的方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控股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分配给其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控制人能直接控制该控股公司,所以该等收益其实为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相反,如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上市公司股份,则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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