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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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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小结
一、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      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第98号令】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03-21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四、      【第100号令】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14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五、      【第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05-06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六、      【第53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04-16
“第四十三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七、      【第103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06-2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八、      【第7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2012-02-14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九、      【第102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06-23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12-27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2012-07-07]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十二、              深证上〔20127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2012-05-26]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2013123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十四、             深证上〔2010355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十五、             深证上〔200849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8-04-28]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十六、             深证上〔20076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05-08]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十七、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2012-08-03
“第八条 根据填报信息,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实施以下事前控制: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25%;
(四)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当年可转让数量。”
十八、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09-17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十)2005 28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第5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注意,这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补充内容 (2014-9-3 16:55):
5楼增加了优先股份锁定期的小结,请关注

补充内容 (2014-9-15 22:18):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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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77113 + 1 总结的很全面,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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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1 11: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跟进补充、更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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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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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08: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归纳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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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6: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第97号令】《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4-03-21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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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10: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的辛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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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21: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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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3: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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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0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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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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