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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深交所-董秘取消资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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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2: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jl 于 2009-10-29 22:50 编辑

1.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如有下列情形,应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有:
A.连续两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
B.本月初,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因病住院三个半月;
D.披露信息时,误将公司2007年的第三季度盈利信息汇报为2009年,造成股份大幅上升,后经纠正,公司股价大幅下跌,部分股东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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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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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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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1: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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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6: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1、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本公司现任监事;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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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2: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A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本所可以”与本题中的“应该”是否要区分?
请LZ点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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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08: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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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0: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1.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如有下列情形,应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有:
A.连续两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
B.本月初,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因病住院三个半月;
D.披露信息时,误将公司2007年的第三季度盈利信息汇报为2009年,造成股份大幅上升,后经纠正,公司股价大幅下跌,部分股东遭受损失


答案应该为全选

上市规则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现本规则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据此可选择BCD
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A正确
因此全选

点评

好,同意!!  发表于 2011-3-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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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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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3: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与“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该是有区别的,因病住院三个半月,基于职责的重要性一个月内解聘可以理解,但因此就取消其董秘资格,这不是违反基本常理吗。

个人认为应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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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8: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记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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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0: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与“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该是有区别的,因病住院三个半月,基于职 ...
shawnshi 发表于 2009-11-3 13:36



    支持这位兄弟的观点,是道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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