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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anlei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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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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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4: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又是一个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公司法72条中并未明确是否可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一般包括转让的股权数量、对价、支付的方式和期限等,故个人意见,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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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03: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1楼观点,”同等条件“不能光考虑价格,一定条件下,转让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应纳入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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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7: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27楼的回复让观者了解了司法解释拟明确禁止优先权分割行使的原因,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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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0: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吧,没有冲突,只要丙同意分割,我觉得不违背法律,甲乙行使了50万股的优先购买权,剩余50万股视为同意转让给丁。哪里还存在什么甲乙不同意转让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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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14:12: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条件下甲与乙有优先受让权,不同意丙对外出可行使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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