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前言
前言
9.01 本章載列新申請人及上巿發行人均適用的股本證券申請上巿的程序及規定。本章並不適用於根據第九A章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
9.02 新申請人須注意(參閱第三A章),保薦人負責提交上巿申請表格及一切有關文件並處理本交易所就有關申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
9.03 (1) 新申請人必須以附錄五A1表格提出上市申請。該表格必須由保薦人為新申請人填妥,並連同下列兩者一併遞交: (a) 《上巿規則》第9.10A(1)條所規定的文件;及 (b) 首次上巿費。 附註: 1. 如以上市股本證券的估計貨幣價值來計算首次上市費,保薦人須於有關的實際數字確定後立即通知本交易所。一俟擬上市股本證券的實際貨幣價值得以確定,任何因此產生的首次上市費短缺部份就須支付予本交易所;在任何情況下,短缺部份須在證券開始買賣前支付。 2. 若本交易所是在向保薦人發出首次意見函前將申請發回,首次上市費將發還,否則上市費將予沒收。如申請人將其建議的上市時間表推遲,以致其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日期距離當時已超過6個月,則申請人的首次上市費將予沒收。申請人如擬重新提出上市申請,必須提交新的上市申請表格並繳付首次上市費。如保薦人有變(包括加入或撤職任何保薦人),申請人亦必須提交新的上市申請表格並繳付首次上市費。 附註:就新申請人可能須提交新的上市申請表格的其他情況,請也參閱第二B章。
(2) 上市申請表格須附有一份上巿時間表初稿(須與本交易所協議)。如要對上巿時間表作出修訂,亦須與本交易所議定。如申請人擬重新提出其已經押後的上市申請,而重新提出上市申請的日期,距上市申請表格的日期不超過6個月,則申請人須提交一份經修訂時間表(須與本交易所協議)。新申請人必須每隔兩個星期,將上巿申請的最新進展情況通知本交易所。在下述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未能及時遞交所需文件;或申請人對本交易所就有關申請提出的意見或疑問仍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則本交易所保留要求申請人修改時間表的權利。
(3) 申請人必須呈交上市申請表格、申請版本及《上市規則》第9.10A(1)條規定的所有其他相關文件,而該等文件的資料必須大致完備,惟性質上只可在較後日期落實及收載的資料除外。如本交易所釐定有關資料並非大致完備,本交易所不會繼續審閱任何有關申請文件。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均將退回予保薦人(惟整套文件會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記錄之用)。首次上市費將按《上市規則》第9.03(1)(b)條附註2所述處理。凡先前被本交易所發回的申請,申請人須由發回決定之日起計不少於八星期後,方可呈交另一份A1表格及新的申請版本。 附註:凡提交申請時,必須連同載有申請版本及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唯讀光碟兩份一併提交。
(4) 本交易所在審閱期間,如認為申請人不能在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前履行下列條件,可要求申請人將預期聆訊審批日期押後: (a) 提交上市文件的修訂版,充份而適當的披露第十一章所列的須載資料; (b) 提交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欠負的文件;及 (c) 就本交易所的疑問及意見作出及時和滿意的回覆。 (5) 在審閱期間,保薦人不應零碎而沒系統地修改上市文件的內容。經修訂的上市文件,均必須完整地回應本交易所對上一稿的所有意見。不符合這項規定的修訂稿,本交易所或選擇不加審閱。
9.04 為維持發行新證券的巿場秩序,本交易所保留拒絕新的上市申請,或修改上市時間表的權利。
9.05 如有任何文件在提交後予以修訂,則申請人須向本交易所提交相等於首次提交文件數目的經修訂文件以供審閱,申請人還須在文件的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文件哪些部分符合附錄一有關項目的規定。該等文件如經修訂以符合本交易所提出的意見,則頁邊處亦須註明經修訂的地方。 附註:若為新上市申請人,凡提交經修訂的文件,均須連同載有相同文件的唯讀光碟(數量按本交易所要求)一併提交。 9.06 未經本交易所同意,不得對上巿文件的最後定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訂。
9.07 上巿文件必須在本交易所已向發行人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方可刊發。然而,如屬新申請人,初擬或初步上巿文件如清楚註明為該類文件,並申明須經本交易所作最後審閱,則為安排包銷用途可予傳閱。
9.08 新申請人或其代理就發行證券的宣傳資料,凡未經本交易所審閱及向申請人確認其並無意見,不得在香港刊發。此外,宣傳資料必須符合一切法定規定。若本交易所相信新申請人或其顧問容許與新申請人的證券上市有關的資料外洩,本交易所一般會押後該等證券的上市申請。就此方面而言, (1) 若宣傳資料的目的是替發行人或其產品或業務進行宣傳,而非在推銷將予發行的證券,則該類宣傳資料並不涉及證券發行; (2) 以下文件不在本條規則所述範圍,毋須事先提呈以備審核: (a) 遵照《上市規則》第12.01A條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的申請版本; (b) 遵照《上市規則》第12.01B條登載在本交易所網站的聆訊後資料集; (c) 新申請人登載於本交易所網站、表示不應依賴傳媒在新申請人登載了其申請版本或聆訊後資料集(視屬何情況而定)後關於新申請人的任何報道之任何聲明;及 (d) 提出發售邀請或建議的文件(或同等訊息),以及包括就證券的發行而訂立的協議,或該等協議的初稿或與該等協議有關的文件。因該等協議而產生有關發行、認購、購買或包銷證券的責任,須在證券獲准上巿後才須履行; (3) 凡與新申請人的建議上巿有關的任何宣傳資料或公告,如在上巿委員會召開審批有關申請的會議之前刊發,則必須註明申請人將會向本交易所申請批准有關證券上巿買賣;及 (4) 倘有關新申請人建議上市的任何資料未經本交易所審閱而在上市委員會召開審批有關申請的會議之前刊發,本交易所或會將上市委員會的建議會議時間表押後長達1個月。若此舉導致有關A1表格的日期距離當時超過6個月,則申請人須重新遞交其申請及繳付首次上市費(參閱《上市規則》第9.03(1)條)。
9.09 發行人的任何關連人士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尋求上巿的證券(《上巿規則》第7.11條所容許的情況除外): (a) (如屬上市發行人的上市申請)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請表格起到獲批准上巿期間;及 (b) (如屬新申請人)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足4個營業日之前直至獲批准上市為止。 尋求上巿證券的發行人的董事,一旦發現或懷疑有人進行該等買賣,應盡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發現發行人的董事或其聯繫人進行該等買賣,則可能拒絕受理有關的上巿申請。
9.10 發行人亦須注意,此等規定並非涵蓋一切情況,本交易所如就任何個別情況提出要求,則上巿申請人亦須提交其他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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