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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并购事件新闻密切追踪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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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8: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A100027嘉士伯90亿收购曲线A股上市 重啤集团将清算注销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11-07 07:40



11月5日,嘉士伯开始实施部分要约收购重庆啤酒(600132),斥资29.2亿元,最多收购1.46亿股,目标直指重啤集团持有的重庆啤酒20%股权,国有重啤集团将彻底退出重庆啤酒,变身外资啤酒第一股,嘉士伯实现曲线A股上市。
在完成部分要约收购重庆啤酒后,嘉士伯下一步目标是重啤集团旗下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包括华东地区9家啤酒厂和1家麦芽厂。
业内人士指出,从2004年以来,历时10年的收购,外资为重庆啤酒已斥资37亿多元,外资总成本预计可能达到90亿元。
同时,随着重啤集团旗下各类啤酒资产陆续纳入外资旗下,这家国有老字号企业将完成过渡的历史使命,最终的命运可能是清算注销。
股价低于20元要约价
此次嘉士伯为现金部分要约收购,向除嘉士伯重庆和嘉士伯香港以外的股东发出。其中,持有重庆啤酒总股本20%股份、约9679万股的重啤集团,已明确表示接受嘉士伯的要约收购。
嘉士伯中国区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收购目的旨在加强对重庆啤酒的战略投资,不以终止重庆啤酒上市地位为目的。据了解,重啤集团持有重庆啤酒2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但嘉士伯通过嘉士伯重庆和嘉士伯香港,合计持有重庆啤酒29.71%的股权,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嘉士伯最多持有重庆啤酒60%股份(2.9038亿股),居于绝对控股地位,而国有重啤集团将在重庆啤酒中不占股份,彻底退出。
11月5日是要约收购申报的第一天,重庆啤酒报收18.33元/股,低于嘉士伯20元/股要约收购价。华龙证券投资顾问牛阳指出,鉴于最近12个月市盈率为43.96,远高于青岛啤酒(26.72)等同行业股票,因此,市场价格提振有相当难度。
“二级市场的股价,决定了嘉士伯使用的资金多少。”牛阳指出,如重庆啤酒股价低于要约收购价20元,那么重啤集团以外的股东也会接受要约申报,最多可能斥资29.2亿元,收购1.46亿股。当接受要约收购的股份超过1.46亿股后,嘉士伯则按照同等比例向申报的股东收购,重啤集团持有重庆啤酒总股本20%股份,则无法全部纳入要约收购计划。
按照规定,要约收购届满,重啤集团还存在剩余股份,有权按照20元/股向嘉士伯出售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
将成嘉士伯旗舰
嘉士伯要约收购书显示,嘉士伯对重庆啤酒未来投资机会的承诺,即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若嘉士伯在中国地区获得与重庆啤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机会,重庆啤酒有意参与且具备该等投资机会的运营能力,同时相关第三方亦同意按照合理的条款将该机会提供给重庆啤酒,那么嘉士伯、重庆啤酒和第三方应进行善意协商以促使重庆啤酒实施该等投资机会。
“重庆啤酒将成为嘉士伯在中国的旗舰。”嘉士伯中国区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嘉士伯收购重啤集团华东地区9家啤酒厂和1家麦芽厂后,这些企业也将委托给重庆啤酒管理,未来将视这些公司经营业绩情况,采用出售、关闭、注入上市公司等多种方式,以彻底解决销售区域重叠问题。
重庆啤酒如今正代工生产嘉士伯啤酒,是否会削弱重庆啤酒原有品牌?该负责人表示,嘉士伯属于高端品牌,与重庆啤酒现有“重庆”或“山城”没有冲突,未来嘉士伯不但不会削弱重庆啤酒现有的品牌,反而将会继续导入嘉士伯运作经验,进一步将重庆啤酒品牌做强。
对于嘉士伯彻底控股后,上市公司重庆啤酒是否会更名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的意见是不更名,目前嘉士伯在中国一些企业采取“嘉酿”的前缀,并不适合上市公司重庆啤酒。
外资总成本或达90亿
重庆啤酒外资化始于2004年,苏格兰纽卡斯尔以10.5元/股,5.25亿元受让重啤集团所持的重庆啤酒5000万股,成为二股东,2008年,嘉士伯通过收购苏格兰纽卡斯尔,继承重庆啤酒二股东位置,2010年,嘉士伯以40.22元/股,约23.85亿元,受让重啤集团所持12.25%重庆啤酒股权,一举控股重庆啤酒。之后,嘉士伯拿出2.04亿元,又与重庆啤酒一道增资,控股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把重啤集团在西部的企业纳入旗下。
去年12月,嘉士伯已以6.09亿元受让了重庆轻纺集团和重啤集团持有的重庆嘉酿啤酒公司18.58%股权,从而完全收编了重啤集团西部资产。
中金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樊朝中指出,到本次要约收购前,外资为购买重庆啤酒的啤酒资产,已经花费约37.24亿元。加上本次要约收购最高支付29.2亿元,以及华东地区10家工厂2011年曾挂牌参考价23.89亿元(流标),预计外资总花费可能在90亿元。
重啤集团曾大举收购
重啤集团全称为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7315万元,为国有重庆轻纺控股集团独资。
重啤集团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重庆啤酒厂,由重庆市地方筹建100万元,年产量1000吨规模。1992年,以重庆啤酒厂为核心,共20多家企业成立重庆啤酒集团公司。
1993年,重庆啤酒集团公司为独家发起人,以重庆啤酒厂,通过募集方式成立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啤酒).1996年,重庆啤酒集团公司改组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混合控股公司。
重啤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庆啤酒于1997年上市,此间,控股股东重啤集团多元化发展,辉煌时,旗下有食品饮料公司、运输公司、养殖企业等,还开发房地产等。
同时,重啤集团在全国大举收购控股地方啤酒企业,进行啤酒主业的扩张,包括现在华东地区啤酒企业以及一些西部企业,就是当年的成果,但是也出现了与上市公司重庆啤酒的同业竞争情况。
记者了解到,重啤集团资产将持有的重庆啤酒20%股权、华东地区10家工厂转让后,剩下的就是持有的西南证券(600369)股权以及部分债权等。对于重啤集团最终的命运,重啤集团有关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业内人士认为,重啤集团完成了过渡的使命,最终将可能是清算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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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8: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市场今日观察:北斗星通(002151)、合众思壮(002383)、国腾电子(300101)、中国卫星(600118)、大康牧业(002505)、升华拜克(600226)、中信证券(600030)、保利地产(600048)、航天科技(000901)、苏宁云商(002024)、中粮地产(000031)、中国北车(601299)、中国重工(601989)、万科A(000002)、平安银行(601818)、掌趣科技(300315)、南方汇通(000920)、中材科技(002080)、沃尔核材(0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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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3: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一个并购案例分析的好模板,以后本帖增加案例分析板块时可以参考本案例分析。
楼下先备个案


投资银行业务案例精析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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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银行业务案例精析2013年9月

兼并收购:中联重科海外并购案例创新交易结构分析


1案例摘要
2013年9月12日,CIFA公司在意大利SENAGO(塞纳戈)小镇的工厂隆重举行庆典,纪念CIFA成立85周年,以及中联重科并购CIFA5周年。2008年,中联重科收购创建于1928年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巨头意大利CIFA公司。这一收购被哈佛商学院选为MBA教学案例,在这笔交易中,多种结构化融资,以及既是卖方又是买方的创新交易方式均值得借鉴



2案例简介:并购CIFA,买方合计出资2.71亿欧元
2008年6月20日,中联重科携手弘毅投资、高盛公司和曼达林基金收购混凝土机械制造商CIFA100%股权的细节公布。
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取得CIFA100%股权,中联重科和共同投资方合计出资2.71亿欧元,其中2.515亿欧元为支付给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0.195亿欧元为应支付的交易费用。根据《买卖协议》,本次交易中CIFA全部股权作价3.755亿欧元,除上述由中联重科和共同投资方合计支付的2.515亿欧元股权转让价款外,差额部分1.24亿欧元最终由CIFA自身长期负债解决。中联重科及共同投资方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任何还款及担保责任。
为间接取得CIFA60%股权,根据中联重科与共同投资方签署的《共同投资协议》,本次交易中,中联重科需支付1.626亿欧元,除该笔资金支出外,在本次交易中,中联重科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还款及担保责任。



2.1机构介绍
2.1.1中联重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能源工程、环境工程、交通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公司的两大业务板块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均位居全球前两位。公司注册资本77.06亿元,员工3万余人。2012年,中联重科下属各经营单元实现收入过900亿元,利税过120亿元。
2.1.2CIFA
CIFA公司总部设于意大利米兰附近塞纳哥,最早可以追溯到1928年,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用于钢筋混凝土的钢制模具等产品的制造和销售,20世纪50年代CIFA将其业务拓展到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搅拌机及混凝土运输设备,是一家历史悠久的意大利工程机械制造商。
作为国际一流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CIFA拥有知名的品牌,全球化的销售网络,领先的技术工艺,优异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与行业竞争对手相比,CIFA是唯一一家能够全面提供各类混凝土设备的提供商,其核心竞争优势在其产品的性价比较高。全球混凝土机械市场,CIFA为世界第三,相对一线品牌企业Petzmeister和Schwing公司,CIFA产品具有10-20%的价格优势;相对于亚洲混凝土机械制造商,CIFA产品具有较好的技术优势、更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1.3弘毅投资
弘毅投资成立于2003年,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中专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由联想控股作为发起人和主要投资人,联合美国、欧洲、亚洲、日本等全球著名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成,目前管理基金总规模约200亿元人民币。弘毅投资是中国起步较早、业务聚焦在中国本土的专业投资公司,同时也是中联重科第二大股东佳卓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1.4曼达林基金
曼达林基金是目前规模最大的中意合作私募股权基金,已筹集资金3.28亿欧元。基金成立于2007年,注册于卢森堡,基金的发起人和主要投资人包括中国两家重要的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以及意大利第二大银行和欧洲最大银行之一的Intesa Sanpaolo S.p.A.银行。该基金宗旨是促进中国公司的全球化进程以及中国公司在欧洲获取经销渠道、全球品牌以及专业技术的努力,以及促进欧洲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发展。
2.1.5高盛公司
高盛公司是众所周知的世界领先的投资银行、证券和投资管理公司。是第一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许可的外资投资银行,也是首批获得QFII资格的外资机构之一,并多次在中国政府的大型全球债务发售交易中担任顾问及主承销商。高盛还是是第一家中标协助中国处理不良资产的外资机构,也是第一家完成不良资产国际销售的外资机构。



2.2收购动机
首先,收购CIFA可以实现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销售和服务网点的全球化布局。CIFA不仅在欧洲传统市场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和客户忠诚度,而且已经布局东欧、俄罗斯、印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并已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更为重要的,CIFA与中联重科的销售网络几乎不重叠。中联重科将CIFA这一市场布局优势与自己现有销售和服务网络进行整合,不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东欧、俄罗斯、印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而且能节约开拓欧洲市场的高昂费用,积累资金拓展其它市场。而CIFA利用中联重科的销售网络,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也将顺利进入亚洲市场。
其次,收购CIFA可以实现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产品与制造技术的国际化跨越。与目前我国混凝土机械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较,CIFA无论是在产品技术性能方面,还是在制造工艺水平方面,都有明显优势。将CIFA纳入中联重科旗下,将使我国混凝土机械制造行业一步跨入世界领先水平行列。
第三,通过收购CIFA,中联重科也能够在制造技术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快速提高水平。2007年,CIFA984名员工共计投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0.4亿元,形成主营业务收入31.5亿元,相比之下,国内同行业领先企业在同样资产投入的情况下,人均创造主营业务收入只有CIFA的十六分之一。中联混凝土机械这一块有3000多人,2007年收入是35亿元人民币。”人均劳动生产效率的这种巨大差距将直接转变成中联重科提升效率、改善管理的动力。
除了这些市场效应之外,还将带活一批配套企业。比如中联重科的油缸厂,以后CIFA的油缸全部由其生产,同时采购价格比国际市场低50%,这对CIFA也有利。而CIFA的订单由于产能限制目前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这部分订单也可以通过CIFA在中联重科的帮助下直接在中国设厂进行生产,在中国设厂生产的成本远低于在意大利本土生产。



2.3期权约定
中联重科与三家共同投资方约定,在并购完成后的三年届满之后,中联重科可随时行使其以现金或中联重科股票购买各共同投资方在控股公司中全部股份的期权,除非共同投资方的退出价值低于共同投资方的初始投资;各共同投资方也均可经提前四个月的书面通知,行使向中联重科其出售在控股公司全部股份的期权。在买入期权或卖出期权行使时,各接受对价方可选择接受现金或中联重科股票作为对价,但不得以现金和股票两者的组合作为对价。
同时,中联重科与共同投资方关于股权买卖的期权约定,相当于用40%的股权空间换取3年的整合时间,从而使两家存在巨大文化差异的企业可以渐进地、有序地在磨合中融合,在融合中整合。这一结构使得全部风险被锁定在1.6亿欧元,而收益则放大到整个企业,充分的调动和利用了各种资源,实际的收益将无可限量。中联重科不对共同投资人收益保底,使得共同投资人有了共同努力做好CIFA的压力。同时,为了在把股权回售给中联重科的时候赚取差价,高盛和弘毅也会有动力尽力协助中联重科的管理层将收购后的企业整合做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使中联重科与共同投资人形成一致的利益取向。对于该设计下文将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3案例分析:交易阶段采用多种方式结构化融资支付3.1交易方约束
交易定价:CIFA股权作价折合人民币39.88亿元。
支付方式为:100%现金股权(占到交易额的67%)+33%卖方承债。
中联重科约束条件:财力、国企身份、预提所得税和融资约束。
中联重科收购全部股权的60%,占到2007年中联重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5.9%。分析中联重科的支付和外部能力,其2007年经营现金流只有4.6亿元,资产负债率已达到57.47%,即使不进行额外的债权融资,合并报表后的资产负债率也将达到67%。其他外部融资途径,如在A股市场增发配股,也受到其控股股东较低持股比例的限制。其直接控制股东为湖南省建机院,持股42%,湖南省国资委持有建机院股份比例约为59.7%。建机院当时正在注销过程中,如其注销完毕,则湖南省国资委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持有中联重科24.9913%股份。增发配股可能性几乎没有。无论债权融资还是股权融资,要么涉及财务弹性不足和流动性风险,要么涉及控制权转移风险,收购所引发的风险都很大。



3.2融资平台设计
中资企业,尤其是中资国有背帚的企业收购欧盟企业,通常会面临来自标的母国和欧盟的审查和监管,因此需要设计收购主体以求在某种程度上能规避监管。同时又由于各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问题,需要选择合适的避税结构。依照中意之间的税务协定,资本或利得离开意大利恐怕要征收高达30%的预提所得税。而通过恰当的第三国设置,可以规避或减少预提所得税。
中联重科早年曾在香港设立过一家全资控股子公司——Zoomlion H.K.Holding Co.Ltd。利用该公司,本次交易再次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特殊目的公司,该香港特殊目的公司A与共同投资方弘毅、高盛和曼达林在香港合作设立一家香港特殊目的公司B,在B中,中联重科通过香港特殊目的公司A持股60%,弘毅持股18.04%,高盛持股12.92%,曼达林持股9.04%。香港特殊目的公司B将于卢森堡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卢森堡公司A,通过卢森堡A设立另外一家全资子公司——卢森堡公司B,卢森堡公司B将于意大利全资设立一家意大利特殊目的公司,并由该意大利特殊目的公司收购CIFA100%股权。在上述操作完成后,意大利特殊目的公司和CIFA将进行吸收合并。
在上述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设置过程中,利用意大利和卢森堡皆为欧盟国,彼此免除预提所得税;再利用卢森堡与香港之间的双边税务协定,免除从卢森堡流向香港资本的预提所得税。只要资金不流回国内,国内也不征收所得税。
通过该结构,有效解决了母国监管问题、预提所得税规避问题以及海外资金流动监管问题。



3.3结构融资
3.3.1第一次结构化融资
在上述交易结构中,中联重科和共同投资人共同出资近2.71亿欧元,合计人民币26.72亿元,扣除交易费用后,占本次交易额的67%(本次交易中CIFA全部股权作价3.755亿欧元)。在该结构中,中联重科控制的股权为60%,即中联重科在总体交易额中实际出资为40.2%,绝对额为16.03176亿元,共同投资方出资10.687亿元,占67%中的40%。
3.3.2卖方杠杆融资
在本案例中,中联重科把CIFA的股权结构化,只认可交易额的67%,却达成100%的股权收购。
CIFA曾于2006年有过激进的股权重组行为,股权中有一定比例的对赌条款,因此这部分股权被作为卖方债权融资处理。在中联重科案例中,卖方杠杆融资占33%,约为13.16亿元。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关于CIFA最终承债的境外借款,中联重科共同投资方已于2008年6月19日获得意大利圣保罗银行的承诺函,并与之签署有关费用函和过渡性贷款协议,于本次收购成交后,中联重科及共同投资方于上述有关融资安排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CIFA境外控股公司(意大利特殊目的公司)承担,中联重科及共同投资方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任何还款及担保责任。”这种做法套牢了意大利圣保罗银行,间接锁定曼达林基金:再次锁定信息不对称风险。
3.3.3报表效果
上述中联重科的这个交易结构,使其股权融资占到总体交易额的67%,其余为卖方负债。一方面,这种支付结构大大降低了中联重科的支付融资压力;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未来合并报表的商誉价值。
如果按照CIFA2007年财务数据看,8.27亿元的账面净资产,39.88亿元的支付额,商誉高达31.61亿元。但如果仅确认26.72亿元的股权支付,商誉只有18.45亿元。
另外一个更关键的考虑是,2007年中联重科的账面净资产只有36.29亿元,而支付额为39.88亿元,远远超过中联重科的净资产。对于一家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而言,虽然2006年新的公司法已经取消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但做一笔远超过自己账面净资产的并购支付,对于二级市场而言,无异于大大的利空。为了规避股东大会和二级市场的激烈反应,这种结构化支付也是必要的。
结构化收购支付的结果,本次交易只占中联重科2007年净资产的65.9%,尚可接受。
3.3.4再次结构化
本次交易中联重科自身承担的支付是股权交易的60%,全部交易额的40.2%,意味着16亿元的现金支付,而2007年中联重科的经营现金流只有4.6亿元,必须进行进一步的结构化融资。
于是,对于这60%的股权支付,中联重科又采取80%债权、20%自付的结构方式,解决自身现金流量小、体量小所带来的融资和支付风险问题。中联重科的收购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获得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分行提供的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3.8亿元融资安排的承诺函。二是剩余的0.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45亿元)支付资金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解决。中联重科2007年的经营现金流量为4.6亿元,除了3.45亿元的收购支付外,还有1亿元的剩余。为了偿还80%的债权,中联重科所安排的收购资金中借款部分的还款来源为:CIFA公司产生归属本公司的红利;香港控股公司的利润及现金流;中联重科的利润及现金流。
总结起来,就交易阶段而言,中联重科在本次交易中实际出资仅为3.45亿元。其融资支付,都通过第三方股权、卖方债权、自身债权等方式结构化了。


3.4风险隔离设计
3.4.1信息不对称风险及互为担保
关于投资风险问题,最大的风险可能来自于外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导致中资企业很难判断卖方的交易价值和风险,从而导致内部决策风险。在更多时候,卖方信息是由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介绍来的,不排除中介机构“一手托两家”帮助签约拿钱走人行为,使风险由买方承担。同时,由于收购方企业体量小,财力一般,更需要进行风险隔离设计。
中联重科在本次交易中整合了包括弘毅、高盛和曼达林三家机构在内的共同投资人。三家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中的角色为:提供智力支持,充当中介财务顾问;提供现金支持,充当投资人。弘毅投资是中联重科第二大股东佳卓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弘毅投资参与本次交易,不仅可作为财务的投资者,提供财务方面的支持,还可凭借与中联重科的关联关系和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自身在业界的影响,帮助中联重科在交易阶段整合资源,并为未来与CIFA整合提供支持。中联重科通过弘毅投资,寻找到高盛以及意大利本土曼达林基金,且作为共同投资方加入到中联重科的本次交易中,组成既熟悉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视野的投资组合,可以组成“文化缓冲地带”,以求在中联重科与CIFA融合前期有效地缓冲文化和理念的冲突,保证重组整顺利进行。
曼达林基金是目前规模最大的中意合作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成立于2007年,注册于卢森堡,基金的发起人和主要投资人包括中国两家重要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以及意大利圣保罗银行(IntesaSanpaolo s.P.A.)。
曼达林基金和圣保罗银行是本次交易的最大卖方。曼达林基金曾在2006年收购CIFA的50.72%股权,而圣保罗银行是曼达林基金的股东之一,也是CIFA的债权银行,且持有CIFA10%股权本次交易中,曼达林既是中介,是卖方(大),还是买方(小),圣保罗银行担任卖方的融资贷款方。这是一种防范风险的对冲机制安排,目的是追求交易中的信息相对对称,通过“卖方投资”、“卖方杠杆融资”方式,把部分投资风险撇给曼达林和圣保罗银行,并锁定3年,以此降低投融资风险。
这种在同一笔交易中,既是卖方、又是买方的交易结构,是非常创新的。总结来看,整个交易,真实买方:中联重科+弘毅投资;真实卖方:曼达林基金+圣保罗银行+CIFA原始股东;真实中介:高盛。
上述交易可以理解为:中联重科基于战略和竞争考虑,希望收购CIFA;而CIFA实际控制人曼达林及其他卖方希望进行股权的存量转让套现。于是代表真实买方的弘毅通过高盛找到卖方曼达林进行交易,也可以理解为曼达林通过高盛“做局”,通过与弘毅的关系,请中联重科“入瓮”。鉴于期间多为内幕人之间关联交易,因此买方在中介安排下,经过谈判锁定卖方之一的曼达林做3年过渡期的小股东,要求卖方之二的意大利圣保罗银行提供卖方杠杆贷款融资,以此锁定交易风险。
中联重科引入弘毅、高盛和曼达林,这三方属于财务投资者,共同出资现金10.684亿元,这些资金对于中联重科而言,一方面是解决部分股权融资,另一方面是对三方充当财务顾问的风险抵押金:如果经由三方设计的交易方案在三年之内有风险,财务顾问也要承担风险,这样就避免了收购方被中介“忽悠”的风险。
3.4.2对冲及期权应用
在上述交易结构中,中联重科通过一系列安排,套牢了卖方和中介机构,大大削弱信息不对称风险。但高盛等财务投资人会通过金融工具和条款的设计,撇清风险,锁定自己的收益。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约为0.12亿欧元(折合人民币1.27亿元),加上融资费用共计约0.195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07亿元。这相当于中介财务顾问的现金收入,部分抵御了自身的财务风险。
共同投资方于中联重科关于本次交易签署了《共同投资协议》,通过一些金融工具和条款平撇清自身的投资风险。所有投资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在交易成交满三周年之前的期间内,未经其他投资人同意,任何投资人均不得转让或处分期股份。锁定期之后股份的任何转让,股东既有优先受让权,也有一同出手的权利(随卖权)。但任何共同投资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讲任何权益转让给中联重科机械业务的竞争者。中联重科的“买入期权”。锁定期之后,中联重科有权利随时根据共同投资人的选择支付现金或股票购买各共同投资人在CIFA的全部权益。这意味着三家共同投资人“必须出售”给中联重科在投资中的权益。共同投资人的“卖出期权”与“特别卖出期权”。锁定期之后,每一共同投资人均可经提前四个月的书面通知,要求中联重科收购其在CIFA的全部权益,意味着中联重科“必须买入”。中联重科不承诺任何收益保底条件。
如果目标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发生净损失,共同投资人有权要求中联重科收购其在CIFA的全部权益。该时目标公司的估值,由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做出。
三家共同投资人的“卖出期权”和“特别卖出期权”,相当于中联重科做出的“大股东优先回购,且回购价格不低于满足对方提出的必要回报率。”因此说,三家共同投资人的风险,在三年后再次转嫁给中联重科。所以,一旦CIFA海外业务在3年内不济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则股权和债券风险全部发作,中联重科风险立即出现。
实际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唯一风险暴露者,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分行和意大利圣保罗银行。
表1  交易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收益、成本和风险对冲
  
利益各方
  
收益
成本
风险
对冲机制
中联中科
0-无限大
¥3.45亿现金,$2亿新增负债及未来违约风险
投资无法回收
  
交易信息不对称
  
自身财务风险
离岸结构+结构化融资+并购贷款+信用融资+中介诚意金+禁买条款
卖方股东
¥39.88亿现金
丧失控制权
中介(三方)
中介费¥2.07亿
40%现金¥10.684亿
投资无法回收
中介费¥2.07亿+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大股东回购条款
买方利益相关人(湖南进出口行)
6%利息
$2亿
债券投资无法回收
CIFA分红+中联中科HK海外收益+中联重科境内收益
卖方利益相关人(基金+圣保罗)
按比例分配套现收益
2006年入资成本价
担保
卖方资产抵押
数据来源:银通智略



4案例延伸: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并购交易形式
企业并购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品牌获得市场,通过收购获得更好的团队,收购对方的技术进行战略布局。然而,近几十年来国内外的并购实践与实证研究表明,并购失败的可能性要大于成功的可能性。尽管许多并购失败案例源于后期整合的失误,但交易形式选择不当亦是败因之一。企业并购可以分为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和协议控制三种形式,选择合适的并购模式对于控制并购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4.1精确设计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各项资产、负债、劳动、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以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实践中,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所有的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同时,在股权并购中,除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这些考量会加大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交易成本及不确定性。
股权并购程序上相对简单,所以是大多数的并购当事人力争采用的交易形式。这种交易形式适用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相当清晰或可控,或者目标公司股东具有较高的信用度的情况。情况相反而必需采取股权并购时,需要通过法律技术上的精确设计(例如延长付款时间、目标公司股东或者第三方的担保等),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上文中的案例就是精确设计的股权并购。

4.2信用难控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有别于一般的资产买卖,如果一个企业购买了另一个企业的部分资产或者非实质性资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是指为取得控制权而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重要资产,或全部实质性资产的并购行为。
例如,如果购买了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核心技术、商标、专利以及渠道,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并购。资产并购后,如无特别约定,目标公司依然存在,但是其经营方向可能要作重大改变;同时,如无特别约定,并购方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权与债务。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资产并购对目标公司而言,实质上属于与其他公司的吸收合并,所以目标公司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进行。
资产并购前依然要对目标公司做尽职调查,但与股权并购不同,侧重于:不动产权利的完整性,是否设有他项权利;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的完整性,是否已经对外做出授权,是否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如果是受让而取得,重点考察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已经支付对价;对于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需考察专有技术的实用性、保密性(是否有外泄的可能性),接触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商业渠道接收的可行性(合同相对方是否愿意变更合同主体);如果购买目标公司的债权与债务,需要调查债权债务转移的可行性。
当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可控,或者目标公司股东信用度较差时,资产并购就成了不二的选择。中国重汽收购上海汇众重卡业务采用的就是资产并购的模式,这种考虑是基于上海汇众重卡经营状况差,负债难以准确控制,最终采用了收购其模具、技术等主要资产的方式实现并购。桂林旅游并购井冈山市笔架山景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原因类似。

4.3酌情考虑协议控制
所谓协议控制,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表决权才会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安然事件之后,这种规则得以改变。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了协议控制的概念。该法第217条规定,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8月25日发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正式将协议控制明确为并购的一种形式。
协议控制并购模式下,出于法律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并购方并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形式常见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交易中。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外国投资者一般通过签署协议的形式控制其欲收购的目标公司,以规避股权并购的法律障碍。这些协议主要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等。通过上述协议,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建立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并购方借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利润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协议控制实质上是合约关系,因而其稳定性较差,2011年的支付宝协议控制毁约事件使协议控制这种并购模式一度遭遇重大挑战。事实上,在一个较具规模的并购交易中,出于税务方面的安排,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协议控制往往同时使用。
企业并购是整合资源、获取并购效益的重要举措。事与愿违的是,并购失败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大约一半的并购是失败的。并购失败的原因之一便是,不少企业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质量较差,长期以来沉淀了很多的不良资产,还存在大量的或有负债,信息不对称使得收购方对潜在的风险浑然不觉。此时,选择与目标公司资产质量相匹配的并购交易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风险。



5策略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服务时应加强创新5.1加强创新
加强并购融资工具创新,拓展核心投行业务。并购融资业务是并购业务的核心,也是商业银行并购业务中风险较大、收益较高的业务领域,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等融资业务的开闸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领域这一核心业务提供了契机。要抓住我国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有利时机,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股权+债权”等组合融资方式,积极创新发展并购债务融资、并购股权基金、并购银团贷款、并购信托融资等多种并购融资工具,拓展并购融资渠道,开拓并购融资业务。
5.2综合化服务
为企业并购提供综合化服务,提升并购服务品质。并购业务是一项不确定因素较多、专业性较强、较复杂的业务。开展并购业务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提供融资服务,而且要作为企业并购财务顾问、咨询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并购尽职调查与评估、操作流程设计、融资结构设计、对价支付安排、资金托管、整合实施、并购公共关系营运等在内的系统化服务,深化并购服务内涵,提升并购服务品质。
5.3内外联动
加强境内外联动,为企业境外并购提供金融服务。一是加强统一平台建设,特别是信息技术接口统一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全球客户信息共享系统,打破客户信息境内、境外分别建立、处于系统上的分割状态,切实做到客户信息境内外共享渠道畅通,为企业境外并购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支撑;二是加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业务贡献考评机制,激励境内外机构联动开展企业境外并购金融业务积极性的发挥;三是延伸服务链条,通过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的相互联动,为企业境外并购,特别是有针对性地为快速发展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包括融资、信息咨询、资金托管、汇兑结算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5.4关注重点领域
重点拓展能源及矿产、房地产、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的并购业务,积极关注医疗健康、生物、清洁技术等领域的并购。能源及矿产、房地产、机械制造等行业是兼并收购活跃领域,且单笔交易金额都较大,着重拓展该领域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并购金融服务。同时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消费升级,产业结构转移升级加快,积极关注并拓展医疗健康、生物、清洁技术等发展较快行业领域的并购业务。
5.5拓展金融服务
适时拓展对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的并购金融服务。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等的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并购规模不断扩大,金融服务需求增加。一是利用银行机构网点多,信息收集灵活、全面等优势,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提供并购信息咨询,特别是并购双方信用状况等服务;二是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提供资金托管、结算、投融资顾问、财务顾问、退出渠道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三是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并购面临各种风险也较大,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低迷时,面临风险急剧上升,要在加强对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研判基础上,适时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提供并购融资服务,重点可考虑开展并购银团贷款等融资服务。
5.6健全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并购风险控制机制。并购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并购交易成少败多,研究表明国外并购成功率只有30%。我国由于并购有关制度处于健全完善中,企业信息透明化需要提升,财务风险相对较大等,并购成功率更低,并购融资特别是并购贷款业务风险较大。一是健全并购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并购风险评估模型和评估方法。考虑到并购成功的基础是并购整合后并购双方能产生协同效应和财务效应,并购贷款还款来源是基于目标公司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应该用动态、前瞻的风险评估方法评估并购业务风险,而不应同于一般贷款静态、回朔的风险评估方法。二是建立健全并购业务风险关口前移控制机制,优化并购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发现并控制并购前、并购中、并购后的风险点。重点要考虑到企业并购时较易产生的生产经营整合、管理制度整合、人员整合、文化整合等摩擦纠纷,可能给银行并购业务带来的风险点控制。三是建立并购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隔离制度,防止并购失败引发风险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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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4: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果然霸气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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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08: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逐市场热点的并购重组公司将列入“黑名单”
文章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11-11 06:39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异常活跃,多家公司因涉及资产整合题材而股价大涨。市场人士预计,在行业整合与化解过剩产能的经济转型背景下,未来并购重组仍将是资本市场的一大特点。不过,在这一轮并购重组热潮中,市场出现过度炒作概念、大股东频繁套现、重组资产估值过高等现象。权威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未来将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重点监控热点题材股、设置上市公司黑名单等多元化监管方式,保证并购重组市场的健康运行,防范内幕交易。
产业整合催生并购潮
并购重组活动是今年资本市场的一大关键词。一方面,由于IPO暂停,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推动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型和调整,尤其是不少创业板公司今年大力推进并购以拓宽发展空间,实现规模扩张;另一方面,今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今年并购热潮的一个特点是,轻资产公司由于重组资产估值高,重组后股价大幅上涨。业内人士分析,轻资产公司由于以无形资产作为核心资产,业绩的确存在爆发可能。从传统的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等角度看,部分公司收购溢价率较高,但中小板和创业板重组置入资产的市盈率处于市场认可的范围内。
在并购重组活动迅速发展的同时,个别公司热衷追逐热点和概念,涉嫌通过非实质性的跨界投资、业务转型等方式迎合市场炒作。消息人士透露,个别上市公司上市后频繁跨界投资热点行业,继而引起股价大涨,但并购重组的实施未达预期收益。个别公司在发布利好消息同时,二级市场有涉嫌关联的账户买卖获利。监管人士指出,此类可能涉嫌炒作、内幕交易的并购重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是监管严厉打击的重点。
防范并购重组违规风险
为了配合并购重组分道制的实施,监管部门强化了监管力度,就防范内幕交易风险多次召集上市公司高管举行专项培训,规范并购重组领域的市场行为。
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已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在防范重组或题材炒作的违规风险方面,监管部门针对涉嫌借并购重组或题材热点炒作的公司,向投资者进一步揭示炒作风险,要求会员通过多种渠道提醒客户及时阅读公司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流程,重点关注重组动机、标的公司资产权属完整性、盈利能力、资产评估合理性、承诺业绩可实现性、补偿措施的充分性等。在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除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外,必要时提请相关监管机构予以重点关注或现场核查。
在市场关注的热点公司监控方面,监管部门会对涉及市场热点题材概念的重大重组事项,分析其背后的核心因素,督促公司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强化上市公司的持续披露。
针对股价异动的热点题材股票,监管层强化重点交易的监控。例如,在交易所层面,建立重大事项停牌审核制度,结合各板块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信息,做到“停牌即核查”。今年以来,深交所已完成710只/次的股票停牌核查,上报异动快报120起,其中涉嫌内幕交易49起。异动快报成为证监会立案稽查线索的重要来源。针对媒体报道的专项核查制度、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该人士透露,未来监管层还将通过多维度监管创新以保证并购市场健康运行。例如,在重组预案披露中,重点关注标的资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估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方面差异的分析,充分揭示高估值、涨幅大、股东减持等风险;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依据;鼓励公司在重组方案披露后召开投资者和媒体交流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在内部监控方面,试行上市公司“黑名单”制度,将热衷于追逐市场热点的公司列入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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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08: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市场今日观察:北斗星通(002151)、合众思壮(002383)、国腾电子(300101)、中国卫星(600118)、大康牧业(002505)、升华拜克(600226)、中信证券(600030)、中国北车(601299)、中国重工(601989)、掌趣科技(300315)、沃尔核材(002130)
持续关注:辰州矿业(002155)、上汽集团(600104)、乐普医疗(300003)、吉恩镍业(600432)、永辉超市(601933)、机器人(300024)、厦门钨业(600549)、中色股份(000758)、准油股份(002207)
关注板块:造船、光伏、农业、军工、高端装备、铁路、港口、稀土、智慧城市、膜材料、核能、王亚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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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15: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银行业务案例精析2013年9月

里面介绍的借壳上市案例非常经典,楼下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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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1 15: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银行业务案例精析2013年9月

借壳上市:比克电池借壳上市,借力OTCBB意在主板


1、案例摘要


2013年6月以来,一股试图依靠借壳登陆A股市场的潮流蔚然成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9月24日的3个月时间,已经明确借壳上市的公司已高达17家,下文将介绍一个境外借壳上市的成功典范,为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借鉴。


2案例介绍:比克电池赴美借壳上市,融得1700万美元

2.1机构介绍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是一家集锂离子电芯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行业领先:中国锂电池行业是最容易也是最应该产生世界性行业巨头的行业。而中国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液态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之一。
高增长幅度,具有良好的前景预期:公开资料显示,在2002、2003年和2004年,该公司几乎保持了每年近100%的增长速度。
这两项成为比克上市以私募方式融回资金的基本资质。

2.2赴美的理由


公司成立之初面临的状况很严峻,一方面,锂离子电池生产在当时已不是新兴行业,国内从事充电电池生产的企业很多,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业内领头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很高,当时位居世界第二的比亚迪电池公司锂离子电池的年销售额已达5.6亿元,而比克电池的年销售额仅2000多万元。比克电池为此选择了低成本扩张战略,加大了对钢壳产品的生产销售。因为在所有产品型号中,钢壳产品的电池因其容量大、寿命长、耐低温、成本低而广受市场欢迎。产品的畅销为公司赢得了国内外市场,销售量直线上升。但是超速发展也给公司带来了资金压力,而大规模举债使公司2004年的负债率一度超过80%,尽快取得权益资本投资已成为公司的当务之急。
但对于刚成立3年的比克电池来说,要想获得国内资本市场的青睐几乎不可能,而香港创业板市场因为全球高科技泡沫的破碎,行情较之3年前一落千丈,2004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21家企业仅募集资金27亿港元,即使能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募集的资金也难以缓解比克电池对企业资金的需求,况且整个上市过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比克电池的资金链已岌岌可危。由此,比克电池将目光投向了美国资本市场。

2.3借壳的理由


借壳上市,是反向收购的俗称,是指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并购一家已上市公司,将自身的业务和资产并人上市公司,获得上市公司的资格。
将借壳上市称之为上市捷径的原因在于:


时间短,成本低:在美国IPO通常需要一年,成本一般为150万美元。而通过借壳上市整个过程3-6个月,壳成本在10万-50万美元。壳公司一般指零负债、零资产的公司


风险小:IPO若不成功,前期的巨额费用作为沉没成本无法收回。而借壳上市则不存在这方面问题。并且,主体公司在上市前也容易私募融资成功,投资者往往愿意投资以图上市成功后转为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收益。
正因为上述原因,广大中国企业纷纷赴美借壳上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借壳上市作为进人美国资本市场的通道。尤其在OTCBB上的中国企业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进入。

2.4借道OTCBB


OTCBB市场的全称叫做Over the Counter Bullet Board,即场外柜台交易系统,是一个能够提供实时的股票交易价和交易量的电子报价系统,开通于1990年,OTCBB具有真正的创业板特征:规模小、门槛低、费用少。没有上市标准;不需要在OTCBB进行登记,但要在SEC登记;上市费用非常低,无须交纳维持费;在股价、资产、利润等方面没有维持报价或挂牌的标准。只要经过SEC核准,有三名以E做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就可以向NASD申请挂牌。挂牌后企业按季度向SEC提交报表,就可以在OTCBB上面流通。在OTCBB上很少有大机构投资者,而多以小型基金与个人投资者为主。
OTCBB市场上包括从主板市场退市的、达不到主板市场挂牌条件的企业。其中多为中小型企业,不乏一些具有成长潜力的优秀企业,在达不到在主板挂牌条件的情况下,先在OTCBB上发展,微软就是从OTCBB挂牌升级至纳斯达克;2005年2月4日的数据显示,48家在OTCBB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有10家股价在4美元以上,30家公司的股价在1美元之内。
在OTCBB挂牌交易的公司,只要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股东在300人以上,股价达到4美金股的,便可直接升人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净资产达到600万美元以上,毛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时公司股票便可直接升人纳斯达克主板市场。
每一家借企业来说,它们的目的是主板上市,OTCBB只是一个驿站,并非终点。壳上市企业的挂牌股价和市盈率都会有差异。与之密切相关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而在主板市场上高手林立,业绩好、成长性好的公司比比皆是,想在OTCBB脱颖而出,绝非易事。对某些企业来说,OTCBB是一个驿站,对于更多的企业,OTCBB则是无奈的终点。
2005年1月21日,MCFF与比克换股成功后,股价立即飙升,最高价位到达6美元,而最低也是在4美元之上。只要再维持4美元以上的股价,比克进入NASDAQ指日可待。而难度就在于此,借壳之后,优质资产注人壳中,通过做市商机构的交易股价自然会上涨,而是否可以维持高位,而非昙花一现。
对于比克来说,维持高位应该并非难事,一方面比克优异的资质,另一方面比克现在已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获得170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投资者若要取得最大收益,必将进一步追捧至NADAQ,达到4美元/股是升级至主板的必须条件。


2.5成功转板


2004年9月28日,由美国沃特财务集团牵头,比克电池与在美国纳斯达克场外交易市场OTCBB上市的Medina Coffee(一家咖啡零售公司)达成协议,由Medina Coffee发行3982.6万“限制性普通股”,其中3122.5万股用于换取比克电池100%的股权,另外860万股由机构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获取,此举的结果是比克电池通过反向并购方式成为OTCBB的上市公司。沃特操作比克电池反向收购案的最大特点是在比克与Medina换股的同时以近12倍市盈率私募1700万美元。扣除各项费用净得1570万美元,其中:430万美元用以扩大产能、180万美元用于研发、960万美元成为运营资金。2月14日,Medina更名为“中国比克电池”,换股后比克立即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完成了这个典型的反向收购。(反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从2004年9月底比克同沃特开始接触,到获得第一笔资金,中间只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比克创造了融资史上的“比克速度”。9月比克电池再次定向增发790万股又融资4345万美元,在借壳当年成功融资6000万美元。有了资本的强劲推进,比克电池如虎添翼,销售额从2004财年的6375万美元激增至2005财年的1.02亿美元,净利润达2570万美元。2005年,建筑面积17.48万平方米的比克工业园建成竣工,员工人数增至8250人,设计产能达到2.64亿块/年,比克硬生生跻身于国内锂离子电池第一梯队。
这家不满5岁的企业完成了三级跳式的产能扩张:由2002年日产20万块跃升到2003年的60万块、再上升到2005年的150万块,完成了凤凰涅檠。
虽然借壳登陆OTCBB,但是低门槛政策的结果是在OTCBB交易的公司素质偏低,大中型投资机构根本不会问津。所以,比克电池必须升入纳斯达克,对于公司品牌树立和长远发展十分有利,
不仅融资渠道和投资机构关注度会增强,上市后随着业务发展更是可以持续获得融资。
在OTCBB挂牌交易的公司,只有满足若干要求方可以升人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甚至直接升入纳斯达克主板:转到小型股市场的关键是股价不低于4美元,且满足净资产超过500万美元、年利润高于75万美元或市值大于5000万美元三者之一;其他关于股东人数及做市商数量等要求相对来说“软”得多。类似地,直升纳斯达克主板的关键是股价不低于5美元,并满足年利润高于100万美元、净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或市值大于7500万美元三者之一。
比克电池借壳之初已发行股票数量约为4000万股,股价达到转板要求(小型板4美元、主板5美元)对应的市值分别为1.6亿和2亿美元,自然而然地满足了市值方面的要求(小型板5000万美元、主板7500万美元)。2005年1月,比克电池借壳上市后股价立即飙升4-6美元区段,只要将这个价格水平维持3个月以上就可敲开纳斯达克的大门了。
维持股价对比克电池来说并不难,但前期私募的1700万美元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足量、及时的融资是对规模扩张的有力支撑,更是资本运营效果的终极指标。不尽快再次融资,借壳对比克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增发股票进行更大规模的融资,会摊薄每股利润、对股价形成强大的压力,不利于升板。必须把握其间微妙的平衡,搞不好会前功尽弃,这需要极高的技巧。
当“壳”公司被注入比克电池后,比克电池股价从0.5美元上涨、并维持在预计区间,一系列软、硬指标得到满足并经过严格审查后,转板申请终于在2006年5月30日获批。2006年5月31日比克电池由OTCBB转到纳斯达克(NASDAQ)交易、代码也由“CBBT.OB变更为“CBAK”。当天,股票价格迅速上升,最高价格为10.75美元,最后交易价格为9.99美元,是当日涨幅最大的股票之一。
6月19日,比克电池入选罗素3000(Russell)指数成份股。该指数以公司市值为依据,测算前3000家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是美国资本市场的“晴雨表”,这标志着比克已经被苛刻的美国投资者所接受。



3案例分析:选择正确壳资源、熟悉法规、练好内功是关键


3.1审慎选择壳资源


反向并购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壳公司,美国NASDAQ场外交易市场和主板市场拥有丰富的壳资源,但壳公司的性质并不容易判断,有些壳公司是在真实公司的运营无法进行下去时被迫终止的,这类公司可能还存在未决负债或未决诉讼等问题,而由于语言障碍和文化差异,靠一己之力是很难判断的,所以国内企业在选择境外壳公司时需借助一些专业机构的顾问和经纪人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调查壳公司的创建背景、资产和负债情况、是否有交易、是报告空壳还是非报告空壳、股东规模、是否清白等。


3.2熟悉境外企业上市的相关法规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交易体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场内交易,即拥有实际的交易大厅,经纪人可以在交易所提供的场地内交易,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另一种是没有实际交易场所,在交易所之外采用电子或其他方式交易,即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又分为OTCBB、粉纸等多层次的市场,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交易要遵循的规范也大不相同。此外,美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国内企业赴美上市后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在执行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会计规定方面,国内企业也要付出高额成本。在这方面,国内企业因不熟悉相关法律导致被诉讼或被调查已不乏先例。


3.3保持公司自身的持续增长力
根据NASDAQ市场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满足初始上市要求的公司上市以后,其股价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起码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摘牌。就最低报买价来说,NASDAQ市场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1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内仍不能采取相应措施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据统计,在NASDAQ市场80%左右的股票在上市后的第3年便因公司破产或被购并而退市。所以对我国上市企业来说,要想在这个市场中长盛不衰,关键是要增强自身内力,保持可持续发展。



4背景知识:中、美及香港证券市场借壳上市监管制度比较


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通常是指一家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通过并购重组将这家非上市公司或其核心资产注入一家市值相对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之前或同时,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已上市公司一定的控股权。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的快速增长。
在我国,因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众多非上市企业有庞大的上市需求,但IPO通道有限;同时,证券市场亦存在一批有“保牌”压力的上市公司急需注入盈利性资产,这为借壳上市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此,企业往往通过借壳上市这一手段取得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这一相对“稀有资源”。同时借壳上市作为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手段,有效的补充了证券市场上市渠道单一的难题,通过借壳上市也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实现上市公司绩差资产的退出。但是,借壳上市也容易带来内幕交易泛滥、扭曲市场价格机制等问题。
中国大陆企业的借壳上市最早始于香港证券市场,著名的案例如国美电器借壳上市;国内证券市场借壳上市最早的案例是1994年珠海恒通借壳棱光实业,采用了“受让国有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传统借壳模式;在美国市场,由于2011年以前美国在借壳上市的监管制度方面较为宽松,有不少企业(如世纪永联、中贸网等)选择以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


4.1中国大陆


法规概述:中国证券法律中虽对借壳上市没有明确定义,但证监会在2011年8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明确规定了具体形式:“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这就是市场上所说的“借壳新规”)。对于“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同时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17号)规定:“(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借壳上市的主体,有一定的标准,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其他条件,如: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变更、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等。
在监管方式上实施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批。


4.2美国


美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重组立法。根据纽交所2011年11月修订的上市规则,借壳上市在美国指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是一家企业通过反向并购、换股发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购“壳公司”(Shell Company),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行为。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壳公司是指没有运营或没有实质性资产(或仅有现金及现金等价资产或资产由一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一些其他名义上的资产构成)的注册公司。在美国,“壳公司”是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而根据美国三大交易所(纽交所、纳斯达克、美国股票交易所)持续上市条件,美国的三大主板市场不可能出现空壳公司,只有挂牌美国场外交易市场(0TCBB)的公司才能满足“壳公司”条件。所以,实践中,在美国借壳上市流程包括两个独立的步骤:一是首先通过反向收购,并购一家场外交易市场的“壳公司”,二是运营一段时间后申请三大交易所主板上市。
在上市资产的要求方面,2011年11月之前,SEC与三大交易所仅要求在收购完成后,在4个工作日内递交8-K表格,进行充分全面的信息披露,未有其他约束条件。但近几年,美国资本市场相继出现借壳上市企业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为加强借壳上市监管,2011年11月SEC批准三大交易所新增的借壳上市规则,要求借壳完成后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三大交易所要求的首次上市标准及新增借壳上市规则所约束的三方面要求,而后才能向三大交易所申请主板上市。三大交易所新增借壳上市规则基本一致,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企业在反向收购借壳行为完成后,需要达到“最低交易时间、最低股价、财务报表披露”三个标准,但同时又设置了两项豁免条款。
在监管方式上,是申请人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向交易所申请主板上市。


4.3中国香港


借壳上市在香港被称为“反收购”(即“反向收购”)。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反收购行动通常指: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属以下情况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有关控制权变动亦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认识的联络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的核心是:有重大的资产收购;该收购通常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24个月内。
如果被港交所界定为“借壳上市”,则需要在港交所上市科履行IPO程序。由于香港实施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对借壳上市的监管有其特色。当上市公司将要实施一个较大的资产重组,在筹划时,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往往是以正式咨询港交所的形式咨询此事项是否构成《上市规则》14.06(6)条所指“反收购”。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由于香港是实施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判别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不是仅仅看是否符合《上市规则》14.06(6)条字面的规定,而且要遵循相关监管先例。如果港交所上市科认为构成,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讨论;如果上市委员会也认可此意见,将告知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这时上市公司往往选择不继续此交易。上市委员会会根据一段时间的审核情况,出台相关《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但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并未继续下去,所以有些《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在港交所网站并不能查阅到。因此,《上市规则》第14.06(6)条是对借壳上市的原则规定,还有一些《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予以补充。


4.4三地比较


综合上述分析,对比监管制度,可以看出,相对其他市场,中国大陆关于借壳上市的监管制度较为严格,趋同于IP0要求;香港的监管制度也对借壳上市这种通道做出一定要求,但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改变后在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为界定标准。2011年以后美国对借壳上市做出较为严格的要求,但仍然存在豁免审批的条件。
三地市场存在借壳上市监管制度上的差异,与其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所处发展阶段都有关系。
美国资本市场已走过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构建了灵活包容的多层次市场,可以满足不同规模和背景的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通过立法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相分离的模式,受监管机构管制的是证券发行。
香港资本市场发展至今,已有将近150年的历史;并已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层次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服务。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有三个层次,包括由立法局制订的证券监管条例、由证监会制订的守则、由香港联交所和结算公司制订的规则。2004年3月以前,港交所对借壳上市实行“公司自治”和“充分披露”的监管模式,监管制度相对宽松;随后港交所对借壳上市加强了监管力度,并对IPO实行注册制,门槛相对降低,同时因IPO的实施节奏由市场决定,从而从整体上削弱了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登陆证券市场的动机。
中国大陆证券市场建立于1990年,至今已经历了20余年的历程。与美国和香港相比,中国大陆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股票市场的层级构建和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上,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相匹配的融资平台,同时还有待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在中国大陆市场实施借壳上市的企业,除其自身需要符合上市标准外,被借壳企业(即上市公司)也需要符合相关市场主体的要求。因中国大陆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尚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因此企业在实施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受到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大。


4.5我国的问题


借壳上市这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事实上起到了对现行IPO发行上市机制的补充作用,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对市场估值体系的破坏。根据研究,借壳上市的案例中,大量“壳公司”通过借壳契机股价飙升,有些上市公司股价甚至超过同行业经营良好的可比公司;有些经营情况极差甚至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股价仍不会下降,原因是很多投资者判断该股票存在借壳预期。“借壳”概念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造成股价严重扭曲,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作为价值判断的公允性,妨碍资本市场实现其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借壳上市中广泛存在内幕交易问题。借壳上市的操作手法是将盈利能力强的资产注入壳体,使得上市公司具备可持续的发展与盈利能力。借壳上市之后公司每股收益、市盈率及其他绩效指标一般都会有大幅度提升,股价的拉升也在情理之中。相关知情人利用内幕交易信息来获利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借壳上市中的财务造假问题颇为常见。前几年,在美国和香港市场,借壳上市的公司经常会发生财务造假等情况,社会反响强烈。华尔街曾一度追捧中国概念,在2010年,共有38家中国公司在美国IPO(首次发行股票),占美国市场全年IPO数量的近25%,成为历史之最,筹集金额达40亿美元。然而同时,有9家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遭受集体诉讼,指控矛头直指财务报表造假,中国概念遭遇空前危机。指控集中于中国在美借壳上市公司,这也引发了美国SEC的高度关注。而更有部分投机者利用财务造假引发的负面消息“买入空头——披露财务问题——股价下跌——空头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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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08: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并购重组的全程监管链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11-12 08:37:45


从股价异动介入,到“过会后”监管,再到“黑名单”推出
  支持并购重组,强化流程监管——在A股市场并购重组如火如荼的当下,这样的监管风向愈发明显。
  针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少数公司追逐热点和概念的现象,深交所日前发出了严加监管的信号。结合此前的监管动向,从股价异动开始的介入,到并购重组委“过会后”的监管,以及分道制审核破冰,再到“黑名单”等系列举措,将进一步压缩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顽疾的滋生空间。
  内幕交易成重组“拦路虎”
  并购重组日渐活跃,反映到上市公司层面的一个明显迹象是,由于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的情形增多,且呈现出停牌密集、“终止率”也居高不下的情况。据上证报记者统计,仅以今年四季度为例,申华控股、梅雁吉祥、天桥起重、奥维通信等不少于20家公司相继终止资产重组复牌,绝大部分是在停牌筹划阶段就“不了了之”,且为数不少的公司在重组停牌前股价都有较大的涨幅。
  例如,9月17日停牌筹划重组的力合股份,11月7日复牌宣布重组终止。公司股价从宣布重组前2个月里一直处于上涨通道,截至停牌前区间最高涨幅达80%。此外,近期终止重组复牌的天桥起重、申科股份等,股价在重组停牌前都有明显异常波动。
  市场人士称,尽管上市公司终止重组常以“条件还不成熟”、“交易双方对估值存在分歧”等解释,但事实上,停牌前股价异动,甚至涉嫌内幕交易,是影响并购重组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去年12月17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当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存在明显异常的,及时将核查结论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进程。而该规定的出台,即为防范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
  据记者了解,目前多发的停牌筹划即告终止的情况,其中亦包含了股价异动核查后,公司“知难而退”的情形。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深交所已完成710只/次的股票停牌核查,上报异动快报120起,其中涉嫌内幕交易的49起。异动快报成为证监会立案稽查线索的重要来源。
  监管链条延至“过会后”
  根据“立案即暂停”的要求,监管层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这些进程,包括了公司首次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至召开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大会后至申报材料前;证监会受理后等主要阶段。此外,因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交易等被立案调查导致重组审核暂停的案例,在证监会的重组审核进度中亦一目了然。
  但是,在“过会”之后重组被叫停的案例极少发生。而今年,类似的情况至少已有2个案例。
  最新的案例是华策影视。11月4日,公司的重组方案获证监会并购重组委无条件通过。但就在11月8日,公司宣布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由此被暂停。
  除此之外,年初,北人股份也有过类似情况。公司1月22日宣布重组方案获得无条件通过,但因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证监会暂停了后续核准事项。直到今年9月,违法事项影响消除后,公司才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尽管两家公司被暂停重组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折射出的监管态度十分明确,“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会贯穿全程,只要存在问题,即使侥幸过会,一旦有确凿证据东窗事发,也会随时被查处追责。”
  监管创新举措不断出台
  除了全程覆盖的严密监管,重组相关方等需要为违法行为付出更高昂的代价,一些创新性的制度举措正在不断出台。
  例如,深交所将试行的“黑名单”制度,拟将热衷追逐市场热点的公司列入重点监控,这将间接抬高相关方的违法成本,尤其在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的背景下。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动机不纯,不但可能影响本次重组进程,亦可能影响其未来的资本运作。
  另外,上交所方面此前也对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今年8月初,上交所下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其中对“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前终止重组”和“发布重组预案后,董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两种情况课以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防范其中可能利用核心信息出现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情况。
  “对于并购重组中出现的新问题,监管层的反应相当快速,且出台的规范性措施具有较强针对性,显示出很好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市场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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