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盡快於上巿文件刊發後至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亦是批准上市的一項條件
須盡快於上巿文件刊發後至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亦是批准上市的一項條件
(34) (a) 新申請人在股東大會上授權發行所有尋求上巿的證券的決議(如有)的經簽 署核證副本;及 (b) 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關或正式獲其轉授此等權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況下,連同授權書或授予此等權力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獲授權發行及配發該等證券、按附錄五A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請,及如屬適用,作出使該等證券獲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一切所需安排,及簽署《上巿協議》以及批准及授權刊發上巿文件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35) 如屬新申請人配售證券: (a) 由(i)牽頭經紀商;(ii)任何分銷商﹔及(iii)附錄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分別簽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錄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銷售聲明》;及 (b) 由每名配售經紀商提供、載有所有獲配售人(如屬個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如屬公司)其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碼,以及(如獲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及每名獲配售人獲取證券數目的名單。為保密起見,該等名單可由每名配售經紀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36)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E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保薦人正式簽署的聲明;
(37)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新申請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正式簽署的聲明,連同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上巿年費(參閱附錄八);及
(38) 一份按《上市規則》附錄五B╱H╱I表格的形式作出並經新申請人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正式簽署的書面聲明及承諾。
9.12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3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4 (1) (a)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b)[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c)[已於2008年9月1日刪除] (d)[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2)-(3)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4) [已於2008年9月1日刪除] (5) [已於2008年9月1日刪除] (6)-(8)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5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9.16 (1)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2)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3)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4)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5) [已於2007年6月25日刪除] (6)-(13) [已於2009年11月2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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