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7/200805/t20080523_24385.htm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和报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可以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1-1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2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部分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2-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2-2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
3-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
3-5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如需)
3-6 盈利预测报告和审核报告
3-7 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需)
3-8 交易对方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
第四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 4-1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
4-2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合同
4-3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重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4-4 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
第五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 5-1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 债权人同意函(涉及债务转移的)
5-3 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文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
5-4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涉及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5-5 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6 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5-7 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
5-8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5-9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5-10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提供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5-12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在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方案第一次决议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日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前述单位及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5-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及专业机构意见(如有)
5-14 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如有)
5-15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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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切工作是为了所谓合规(符合这些规定),还是为了突破所有这一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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