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九--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定--提交文件的規定--新上市申請--須在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
須在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
9.23 以下文件須於證券買賣開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關或正式獲其轉授此等權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況下,連同授權書或授予此等權力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獲授權發行及配發該等證券、按附錄五C1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巿申請,及如屬適用,作出使該等證券獲准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一切所需安排,以及批准及授權刊發上市文件的決議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2)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初次申請上巿的證券進行配售: (a) 由(i)牽頭經紀商;(ii)任何分銷商﹔及(iii)附錄六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分別簽署的配售函件及按附錄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銷售聲明》;及 (b) 由每名配售經紀商提供、載有所有獲配售人(如屬個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如屬公司)其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碼,以及(如獲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及每名獲配售人獲取證券數目的名單。為保密起見,該等名單可由每名配售經紀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某類已上市證券進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發行人提交獲配售人的資料,以確立其獨立性(另參閱《上市規則》第13.28(7)條);
(3) 如發行的證券是依據《公司條例》第168條收購某家上巿公司股份的代價,根據該條發出的通告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4) 如上巿文件刊載有關減少資本、債務償還安排或其他形式的重組安排 (scheme of arrangement)、或類似建議(均須獲法院批准)的事宜,法院的命令及由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任何註冊證書或同等文件的經簽署核證副本;
(5) 如有需要,由負責印製不記名所有權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據附錄二B部第25段而作出的聲明;及
(6) 按《上市規則》附錄五F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並經發行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簽署的聲明,連同應付但尚未繳付的任何上巿年費(參閱附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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