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10000《公司法》—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5):
析:注意对于采用欺骗性手段而取得公司登记而进行的相应处罚各有不同,其中对提交虚假材料或用其它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罚要相应的重一些。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6):
析:注意对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数额。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7):
析: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同上条规定。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7):
析:对公司账外设账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责令改正.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7):
析:公司对主管部门做出虚假汇报时的处罚,此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8):
析:对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同样也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相比于旧法,新法不再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做出规定。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8):
析:公司在合并、分立时公司主体变更,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相对人的变更,对债权实现、债务承担十分重要。根据资本不变原则,注册资本增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9):
同样,在公司清算时,若进行财产的隐匿,了会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注意本条处罚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同时应联系刑法中相应的条文。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49):
同样,在公司清算时,若进行财产的隐匿,了会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注意本条处罚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同时应联系刑法中相应的条文。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0):
析: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能力范围缩小到为完成公司未了事务进行必要经营的范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否则,新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得不到保证。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0):
析:公司清算属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管辖事项。因此,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若违反相关义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同时,本条第二款对清算组成员的一些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头规定,应联系刑法条...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1):
析:本条是关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报告时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应联系刑法条文记忆。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1):
析: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登记时法律责任的规定。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1):
析:新增法条,应以关注。未依法登记为公司,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同时应联系刑法相应条文。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2):
析:记住第一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情形。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3):
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将妨害我国对外国公司的管理秩序。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3):
析:公司必须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作为合法实体存在,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关责任人还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3):
析: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中的财产责任相冲突时,赔偿顺序为:先民事、后行政。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3):
析:注意结合刑法条文中涉及公司犯罪的相应罪名。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4):
析:注意各项定义的内容。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4):
析:新增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之规定。
补充内容 (2013-11-11 13:54):
析:原法同日停止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