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十--對 購 買 及 認 購 的 限 制--對發行人在證券交易所購回其股份的限制及發出通知的規定
10.06 (1) (a) 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發行人,只有在下列的情況下,方可直接或間接在本交易所購回股份: (i) 發行人建議購回的股份其股本已經繳足; (ii) 發行人已事先向其股東寄發一份符合《上市規則》第10.06(1)(b)條的「說明函件」;及 (iii) 發行人的股東已通過普通決議,給予發行人的董事會特別批准或一般授權,以進行該等購回。該普通決議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0.06(1)(c)條的規定,並在正式召開及舉行的發行人股東大會上通過。
(b) 發行人須(於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向其股東寄發一份「說明函件」。「說明函件」內須載有所有所需的資料,以供股東參閱,使他們在投票贊成或反對批准發行人購回股份的普通決議時,能作出明智的決定。「說明函件」內的資料,須包括下列各項: (i) 說明發行人建議購回股份的總數及股份的類別; (ii) 董事說明建議購回股份的理由; (iii) 董事說明建議購回股份所需款項的來源,該等款項須為根據發行人的組織文件,以及發行人註冊或成立所在地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者; (iv) 說明如發行人在建議購回期間的任何時候購回全部有關股份,該等購回對發行人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情況(與其最近期公佈的經審計帳目內披露的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情況比較)的任何重大不利影響,或對此作出適當的否定聲明; (v) 說明如有關建議獲股東批准,任何擬將股份售予發行人的董事的姓名,以及董事經一切合理查詢,就其所知任何擬將股份售予發行人的董事聯繫人的姓名,或對此作出適當的否定聲明; (vi) 說明董事已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諾,將根據本交易所《上市規則》及發行人註冊或成立所在地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按照所提呈的有關決議,行使發行人購回股份的授權; (vii) 說明就董事所知,根據《收購守則》購回股份後將會引起的後果(如有); (viii) 說明發行人在前六個月內購回股份(不論是否在本交易所進行)的詳情,包括每次購回的日期及每股買價,或就購回該等股份所付出的最高價及最低價(如屬適用); (ix) 說明發行人的任何關連人士,是否已通知發行人:如發行人獲授權購回股份,他們擬將其股份售回發行人;或該等關連人士是否已承諾:如發行人獲授權購回股份,他們不會將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售回發行人; (x) 說明有關股份於前12個月內,每個月份內在本交易所買賣的最高價及最低價;及 (xi) 於首頁載列聲明如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向股東寄發「說明函件」時,發行人須一併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文件: (a)發行人發出的確認書,確定「說明函件」載有《上市規則》第10.06(1)(b)條所規定的資料以及「說明函件」及建議的股份購回均無異常之處;及 (b)發行人董事按《上市規則》第10.06(1)(b)(vi)條的規定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諾聲明。
(c) 為給予發行人董事會特別批准或一般性授權,以購回股份而向股東提呈的普通決議,須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i) 發行人獲授權購回股份的總數及股份的類別,但發行人根據《股份購回守則》獲授權在本交易所,或在證監會及本交易所為此而認可的另一家證券交易所購回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10%,而獲授權購回的、可用以認購或購買股份的認股權證(或其他有關的證券類別)的數目,亦不得超過發行人已發行的認股權證(或該等其他有關的證券類別,視屬何情況而定)的10%,已發行股本及認股權證(或該等其他有關的證券類別),均以一般性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當日的總數為準;及 (ii) 有關決議所賦予的授權開始及終止生效的日期。該項授權僅可有效至: (A) 決議通過後的第一次股東週年大會完結後,屆時該項授權將告失效,除非該會議通過一項普通決議予以延續(不論有沒有附帶條件);或 (B) 在股東大會上,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撤銷或修改該項授權,以上述較早發生者為準;及
(d) 為考慮建議的購回股份而召開的股東大會完結後,發行人須立即將有關結果通知本交易所。
(2) 買賣限制 (a) 如購買價較股份之前5個交易日在本交易所的平均收市價高出5%或5%以上,發行人不得在本交易所購回其股份; (b) 發行人不得在本交易所以現金以外的代價購回其股份,亦不得不按本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時訂定的結算方式購回股份; (c) 發行人在本交易所不得明知而向關連人士購回其股份,而關連人士在本交易所亦不得明知而將其股份售予發行人; (d) 發行人須敦促其委任購回本身股份的經紀商,在本交易所要求下,向本交易所披露該名經紀商代發行人購回股份的資料; (e) 發行人在得悉內幕消息後,不得在本交易所購回其股份,直至有關消息已公開為止。尤其是,發行人不得在以下較早日期之前一個月內在本交易所購回其股份,除非情況特殊: (i) 董事會為通過發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是否《上市規則》所規定者)舉行的會議日期(即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將舉行的董事會會議日期);及 (ii) 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公布其任何年度或半年度業績的限期,或公布其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公告(不論是否《上市規則》所規定者)的限期; 有關的限制截至發行人公布業績當日結束; (f) 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發行人,如在本交易所購回本身股份後將會導致公眾人士持有其上市證券的數量降至低於有關指定的最低百份比(由本交易所於其上市時根據《上市規則》第8.08條決定),則不得購回本身股份;及 (g) 如本交易所認為情況特殊(包括但不限於,發生了政治或經濟事件,而對該發行人或所有上市發行人的股份價格有重大的不利影響),可豁免有關限制,則可對上述限制給予全部或部份豁免。有關豁免可就發行人特定數量的證券作出,或就一般情況作出,或由本交易所加訂條件,並可說明,該豁免於指定期間內有效或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3) 日後的股份發行 未經本交易所批准,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於任何一次購回股份後的30天內,不論該次購回是否在本交易所內進行,均不得發行新股,或公佈發行新股的計劃(但不包括因行使權證、認股期權或發行人須按規定發行證券的類似金融工具而發行的證券,而該等權證、認股期權或類似金融工具在發行人購回股份前尚未行使)。
(4) 呈報規定 發行人必須: (a) 於購回股份(不論是否在本交易所內進行)後第一個營業日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30分鐘,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向本交易所呈交前一日購回的股份總數、每股買價或就有關購回付出的最高價及最低價(如屬適用),以安排登載,並確認該等在本交易所進行的購回,是根據本交易所《上市規則》進行的。同時,如發行人在本交易作主要上市,亦須確認「說明函件」所載詳情並無重大更改。至於在另一家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購回,發行人的報告須確認該等購回,是根據在該證券交易所適用的購回股份規則進行的。該等呈報須以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如發行人在某日並未購回股份,則毋需向本交易所作出呈報。發行人應與其經紀商作出安排,確保經紀商及時向發行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發行人向本交易所作出呈報;及 (b) 在其年度報告及帳目內,加入該會計年度內購回股份的每月報告,列明每月購回(不論是否在本交易所內進行)的股份數目、每股買價或就所有有關購回付出的最高價及最低價(如屬適用),以及發行人就該等購回付出的價格總額。董事會報告須載明有關年度內進行的股份購回,以及董事進行該等購回的理由。
(5) 購回股份的地位 發行人(不論是否在本交易所內進行)購回的所有股份,將於購回之時自動失去其上市地位。如發行人再次發行該類股份,則須循正常途徑申請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在購回股份結算完成後,盡快將購回股份的所有權文件註銷及銷毀。
(6) 一般事項 (a) 如本交易所認為發行人已違反適用於該發行人的“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即使發行人是在另一家證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本交易所保留禁止發行人在本交易所購回股份的權利。如本交易所禁止此類購回,則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代發行人進行任何此類購回,直至解除禁止為止; (b) 無論何時,如本交易所要求發行人提供有關其股份購回的資料時,發行人的授權代表均須即時回應;及 (c) 就《上市規則》第10.05、10.06、19.16及19.43條而言,“股份”(Shares)指發行人所有類別的股份及附有認購或購買股份權利的證券,惟任何固定參與股份,如本交易所認為它們類似債務證券更甚於股本證券,則可予豁免該等規則的規定。凡提及購回股份之處,包括由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表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購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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