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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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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11: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W100000: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转)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3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依据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未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根据以下几点参考(尤其是按照第1、2点国税发[2008]118号文的税务处理标准),我均认为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1、根据安徽省地税局网站“纳税服务—税务咨询”的“回复内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四川省国税局网站2008年12月31日披露的文章“确认股权投资所得注意税收与会计规定差异”认为:对于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的行为,投资企业在会计上通常不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收上却将转增资本行为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和投资企业再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作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应视同取得投资所得,并入当期纳税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税收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行为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和投资企业再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自然人股东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州渠县地税局“政策解读-纳税实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股东性质缴纳所得税”一文认为: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政策依据是国税发【1997】198号。
4、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
1、根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14条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因此,在验资前,会计师应先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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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12: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抽逃出资”辨析
一、法律对抽逃出资的规定
1.旧《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这时没有“抽逃”的概念,还比较中性,是“抽回”!这一比较,就让人觉得“抽逃”这个词就有些龌龊不堪了。
2.《公司法》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学界观点
学界的观点是目前立法理念的引导或忠实反映。如有学者认为,要甄别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的界限,应当综合考虑金额、利息、还本付息期限、担保、程序、主体、会计处理方式、透明度、行为发生期限等因素,虽然强调要综合考虑,但从思考问题的方式看是值得商榷的,主要是没有有意识地坚持逻辑规则来思维。
三、实务中的情况
目前的情况是,抽逃出资有三道紧箍咒,第一道是民事责任,第二道是行政责任,第三道是刑事责任。其中以行政责任的追究最为混乱,工商部门自己标准无法统一,随意性大,加之各界对是否构成抽逃的看法迥异,最终根本无法体现出执法的严肃性。
四、对抽逃出资概念的辨析
语言总是捉襟见肘的,思维经常是混乱不堪的。当认真审视“抽逃出资”这个所谓的法律术语时,才发现它极可能是思维混乱的产物。
先看“出资”的概念。出资是行为或该行为指向的物。这在新旧公司法中均有明确出处,凡是法律人对此均不陌生。但出资行为在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交付公司后即完成,出资指向的物(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在交付公司后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即转移给公司,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至此时点,由于出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即由股东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且其性质不再是出资;如果进而与公司其他财产混为一体,更加不再可能保持出资物的特定化。即出资成为公司财产的时点,出资即“消失”并转化为公司财产而不可能再维持其特定化的“出资”的专有属性。
这时在法律的眼中,只有公司财产,不再有出资。
如果这个时点没有得到清晰的确认,时点后的法律状态就不会得到基本的尊重,就会造出“抽逃出资”这样的概念。所谓的抽逃行为的实质,是以侵害公司利益为目的的公司资产处置行为,是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此时点后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如果有必要剥去资产处置的合法外衣,赔偿、返还的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设置已经足够(个人理解,这里不应该设置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责任或者应该能够被刑事责任覆盖或吸收,或者民事责任已经能够对权利方或社会秩序提供足够的保障),根本不需要有抽逃出资罪这样的叠床架屋的重复设置。
正是因为误入了抽逃出资这条歧路,才有了抽逃行为认定的艰难和混乱。抽逃出资,是个本不该出生的麻烦孩子。
五、构想
有了基本认识,就有了洞视“抽逃出资”的火眼金睛,对相关行为的定性将不再艰难,观察者不会再被现象迷了眼睛。
我的想法是,从公司法角度论证清楚出资的无可抽逃性,之后从刑法角度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侵占公司财产等相关罪重新作出规划和构建,把抽逃出资的概念从法学界、法律规定中彻底清理出去,将相关行为归入侵害公私财产中,消除思维混乱给实践带来的困难。这个动作或许大点,涉及到《公司法》、《刑法》等重头大法的修改,但个人坚信这是正确的路,希望逻辑能把公司法和刑法学界的智慧头脑引导到正确的路上。虽然遗憾的是直到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大家仍然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对同一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一并作出架构安排(个人觉得无需在此设定行政责任)。
还有一点附带的问题也要论证:如果没有了抽逃出资罪,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否可以提供充分的民事救济,对社会秩序的救济是否会在刑法方面留下空白?


1、         如果这个时点没有得到清晰的确认,时点后的法律状态就不会得到基本的尊重,就会造出“抽逃出资”这样的概念。所谓的抽逃行为的实质,是以侵害公司利益为目的的公司资产处置行为,是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赞同你的观点。。。你这点认识很深刻!
2、         抽逃出资的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予以释明,但如楼主所言,仍然存在巨大的漏洞。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出来之前,我私下理解的抽逃出资应该是公司设立后的一段不长的时间内,公司实际资产与出资差额不大,没有实质性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抽逃的行为。

我的理解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抽逃出资应该是设立后不久期限内的行为,如果公司都成立几年了就不应该再有“出资”这个词语了(除非涉及设立时的出资过程),这个和楼主理解一样;
2、抽逃出资是建立在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数额相差不大的基础上。毕竟抽逃出资影响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而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应当是股东以出资为限,那么假设公司实际资产较多,就算成立后将等于注册资本的数额抽走,如何确定抽走的资金就是注册资本呢?这也是和楼主所说的一致,出资应该是一个临时性的词语;
3、对于最高院认定的5种情形逐一分析:(对于出资词语本身的错误就不再分析)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难道公司验资账户中就只能存放注册资本吗?其他资金就不能存放在验资账户吗?如何判断验资账户中出资款项与其他资金呢?这个比较牵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虚构债权债务对于公司经营来说,比较常见,其原因可能是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内部拆借、税收安排等等,这么轻易就归咎到抽逃出资,实在冤枉;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增利润是结果,虚假财务报表是手段。那么虚增利润分配后就是抽逃出资吗?完全公司本来就是盈利较多,只不过再虚增一些利润分配了,有可能是是财务技术上问题,也有可能是公司的其他多方面考虑,属于监管部门可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但此等虚增利润与抽逃出资存在明显差别。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太常见了。哎。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未经何等法定程序?出资抽回的法定程序应该是减资程序,如果没有减资程序就减资,公司法第205条有明确规定,与抽逃出资完全是两回事。

抽逃出资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抽逃出资方要在抽逃的金额内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会导致这个结果,如果最高院不明确区分这两点,将会导致将来抽逃出资可能会被滥用。
3、         版主分析得入理!
4、         结合楼主和版主的帖子,可以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
个人认为,虚假出资是比较容易鉴别的,例如很多公司成立的时候,是出钱请中介代为“出资”,然后马上抽走的。
而抽逃出资,一些非常明显的,例如时间很短,金额对照,也不能完全无视。再往后面,可能继续套用抽逃,确实是不够严谨了。
5、         对于货币出资,时间点很重要,但对于实物出资呢,比如股东投入一台车,但车还是由股东在使用,怎么界定呀?
6、         观点很精辟,出资已转为公司之财产,已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只能是侵犯公司财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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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12: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W100000:关于出资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坛子里的大侠都研究的很清楚了,收集几个帖子供参考。


                 1、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个税缴纳要点
                 2、
公司转增股本税务分析
                 3、
出资瑕疵问题研究
                 4、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所得税问题专项研究(终结版)
                 5、出资瑕疵总结
                 6、
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在2200403067基础上进一步修正补充
                 7、
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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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08: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几天没来自习室,今天把之前的企业合并部分非同一控制下的内容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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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08: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210000会计--CAS20—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控股合并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参见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
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21—6)沿用(例21—3),P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取得了S公司70%的股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编制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1)计算确定商誉
假定S公司除已确认资产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P公司首先计算合并中应确认的合并商誉: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3500万—4340×70%=462万元
(2)编制抵销分录
借:存货                                                      780000
长期股权投资                                       6600000
固定资产                                               10000000
无形资产                                               4000000
实收资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
未分配利润                                           4020000
商誉                                                       4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5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13020000
(3)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21—11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20×7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抵销分录
合并金额
借方
贷方
资产:
货币资金
17250000
1800000
19050000
应收账款
12000000
8000000
20000000
存货
24800000
1020000
780000
26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000
8600000
6600000
35000000
35200000
固定资产
28000000
12000000
10000000
50000000
无形资产
18000000
2000000
4000000
24000000
商誉
4620000
4620000
资产总额
155050000
33420000
1794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10000000
9000000
19000000
应付账款
15000000
1200000
16200000
其他负债
1500000
1200000
2700000
负债合计
26500000
11400000
37900000
实收资本
4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40000000
资本公积
45000000
6000000
6000000
45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0
未分配利润
23550000
4020000
4020000
23550000
少数股东权益
13020000
1302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8550000
22020000
1415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55050000
33420000
179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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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分录没看懂  发表于 2014-4-1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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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08: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210000会计--CAS20—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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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09: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E210000会计--CAS20—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应分别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并在附注中作出相关披露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购买方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是比较达到企业合并时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金额。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之和。



三是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21—7)甲公司20×6年2月1日取得了乙公司20%的股权,支付的现金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2×10年7月31日,甲公司另支付现金为8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40%的股权,两项合计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
(1)对于购买日(2×10年7月31日)之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投资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甲公司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是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甲公司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构成甲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对乙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应享有乙公司除净利润以外的利得或损失的份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
在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所持有的乙公司的2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新取得的40%股权投资所支付对价之和,作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从购买日(2×10年7月31日)开始直接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对原来的账面价值(如第二种情形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该日的账面价值或第三种情形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该日的账面价值)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
在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通常会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甲公司在购买日(2×10年7月31日)暂不对其他综合收益中与乙公司20%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进行处理,应当在未来处置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股权投资的比例将其他综合收益中与所处置投资相应比例的部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2)计算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
原持有2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
=30000000-140000000×20%=2000000(元)
进一步取得4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
=80000000-180000000×40%=8000000(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2000000+8000000=10000000(元)
(3)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甲公司在编制购买日(2×10年7月31日)或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4000万元),公允价值与该20%的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假定该20%股权投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3500万元)之间的差额(4000万元-3500万元=500万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该20%股权投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因此,还涉及其他综合收益问题。甲公司其他综合收益中与该20%股权投资相关的部分(35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也应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甲公司在购买日或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还应当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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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11: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210000会计--CAS20—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反向购买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一)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7.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上市公司的前期比较个别财务报表应为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例21-8】A上市公司于20×7年9月30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企业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及B企业在合并前简化资产负债表如下表所示。
A公司及B企业合并前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A公司
B企业
流动资产
2,000
3,000
非流动资产
14,000
40,000
资产总额
16,000
43,000
流动负债
800
1,000
非流动负债
200
2,000
负债总额
1,000
3,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000
600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4,000
11,400
未分配利润
10,000
28,000
所有者权益总额
15,000
40,000
其他资料:
(1)20×7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B企业全部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12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企业全部600万股普通股。
(2)A公司普通股在20×7年9月30日的公价值为20元,B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0元。A公司、B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
(3)20×7年9月30日,A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30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A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B企业原股东控制,B企业应为购买方,A公司为被购买方。
1.确定该项合并中B企业的合并成本:
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增发了1200万股普通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55%(1200/2200),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54.55%-600),其公允价值为22 000万元,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
2.企业合并成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分配:
企业合并成本         20 000
A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
流动资产              2000
非流动资产           17000
流动负债              (800)
非流动负债200
商誉                 2 000
A公司20×7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流动资产
5,000
非流动资产
57,000
商誉
2,000
资产总额
64,000
流动负债
1,800
非流动负债
2,200
负债总额
4,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100
资本公积
19,500
盈余公积
11,400
未分配利润
28,000
所有者权益总额
60,000
3.每股收益
本例中假定B企业20×6年实现合并净利润1200万元,20×7年A公司与B企业形成的主体实现合并净利润2300万元,自20×6年1月1日至20×7年9月30日,B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A公司20×7年9月30日以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万股。
A公司20×7年基本每股收益:2300/(1000×9÷12+2200×3÷12)=1.77元
提供比较报表的情况下,比较报表中的每股收益应进行调整,A公司20×6年的每股收益=1200/1000=1.2元
4.少数股东权益
上例中,B企业的全部股东中假定只有其中的90%以原持有的对B企业股权换取了A公司增发的普通股。A公司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1080万股(600×90%×2)。企业合并后,B企业的股东拥有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为51.92%(1080/2080)。通过假定B企业向A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在计算B企业须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时,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故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90%÷51.92%-600×90%),B企业在该项合并中的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1040-540)×40],B企业未参与股权交换的股东拥有B企业的股份为10%,享有B企业合并前净资产的份额为4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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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12: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210000会计--CAS20—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母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1—9)A公司于20×7年12月29日以8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8年12月25日,A公司又出资3000万元自B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1)20×7年12月29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
(2)20×8年12月25日,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21—12                                               单位:万元
  
  
B公司的账面价值
B公司资产、负债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
存货
500
500
应收款项
2 500
2 500
固定资产
4 000
4 600
无形资产
800
1 200
其他资产
2 200
3 200
应付款项
600
600
其他负债
400
400
净资产
9 000
11 000
1.确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7年12月29日为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8000万元。
20×8年12月25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3000万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6年土2月25日的账面余额为11000万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1)商誉的计算
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8000—10000×70%=1000(万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体现的商誉总额为1000万元。
(2)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11000×20%=2200万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2200万元之间的差额8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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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12: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210000会计--CAS20—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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