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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axplan

[其它] 出资瑕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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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6: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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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5: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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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4: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要学的东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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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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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7: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个问题啊!
《公司法》第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认为: 此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非一定要经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出具什么报告,只是说另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才从其规定。比如涉及国有资产的价值认定等。 实务中有许多类似的情况,只要有“评估”认定的依据,就可以作为经过了“评估作价”的程序。
   有法律专家,或者专业同仁,是否认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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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价值的总结,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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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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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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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7: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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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3: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东西,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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