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equinox923

[模拟出题] 判断:创业板的锁定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20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20 13: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6楼:
没找到关于增资扩股是否包括转增股本以及股票股利的明确条文。但是从字面上来分析,转增和股票股利都会增加账面的股本数额,应该属于增资扩股。(个人推理)
另外,从实务上来分析,这个锁定要求就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如果是新增股东,让他锁定是很容易理解的。对于转增和股票股利,这部分如果不转,一方面会影响发行价格,关键点是这部分利益会由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如果发行前转增或者发股票股利,发行后的新股东就不能共享这部分利益。
个人能分析出来的立法动机只有这些,还望达人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23 00: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转增股本只能算是扩股,不能算是增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23 11: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算增资扩股,增的是注册资本数,扩的是股本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23 11: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算得话,大家都锁24个月(50%)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23 11: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4楼
转增股份应锁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23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公积转增,新增股份的持有人不是新增的股东,按原锁定安排:控股股东36个月,一般股东12个月。
5.1.7条针对的是创业板上市前,突击入股的新增股东的出售行为。即如果是6个月前入股的一般股东,获得的资本公积转 ...
indian 发表于 2009-11-20 11:40


这位印第安型男不是说的很清楚了么,这个问题不需要讨论了吧,大伙儿们.....

公积金转增当然属于增资扩股,但是显然不是证监会想约束的情形,要理解立法精神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25 20: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的重点是这个“增资扩股”
资本公积转增算,那分配股票股利算不算,如果分配股票股利都要增加锁定,那发行前6个月分配现金股利是不是也该一起禁止得了,我感觉这种转增和送股是不算锁定的。。。。。。。期待讨 ...
equinox923 发表于 2009-11-19 23:52
同意这位兄弟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19 20: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yes yes yes yes ye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20 09: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公积转增应不在上市规则约束的范围之内,因为从市场的角度考虑,只不过是以前每股市场价100元变为每股50元(假设每10股转增10股)而已。资本公积转增虽然股本扩大了,但明显没有新增资本的投入,应不属于增资的概念。
但是上市规则又明确规定了增资扩股需追加锁定承诺,而分配股票股利很显然是原股东追加投资,属于增资扩股范畴,所以根据规则是应追加锁定承诺的。
以上仅是个人浅见,欢迎有实务操作经验的大牛拍砖。

评分

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风花雪月 + 8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7 03:47 , Processed in 0.977697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