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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jl

[模拟出题] 154.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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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户完成还不能等同于收购完成,过了户还要验资呢。选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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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6: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n 于 2009-11-26 16:44 编辑

F到底是哪里冒出来的问题啊?求高人解答


是不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中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措施的建议,并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第十三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一)承诺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二)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是否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


(三)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是否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份;


(四)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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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8: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A选项不太严谨,对错完全看出题人的意图。

根据收购办法第65条:(六)财务顾问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持续督导。。。。
根据收购办法第71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对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上面两条本身就存在不严谨的地方,其实收购没完成前,能叫持续督导吗?“持续”的意思应该就是交易本身完成后,不能一走了之,应该送上一程。

收购办法没有定义什么叫“收购完成”,收购即获得股份,股份作为动产,其权利的义务转移就是过户,我理解过户完成应该是收购完成的最合适时点。否则股份转让协议里面的后续安排比如董事会改选之类的也留有尾巴,难道也要全部完成才算收购完成,那就很难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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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8: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楼主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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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9: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A选项

收购办法第65条中的“收购完成后”是不是可以借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相关概念理解: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
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
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收购过户只是以上条件的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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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0: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5# juskkk

财产过户与股权过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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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23: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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