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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浩瀚

请教,个人以股权出资中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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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6: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国税发[2008]115号召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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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
个人股权投资暂不缴纳个税

中间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
新的应该是 22号令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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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7: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发[2008]115号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以已经出资得资产的增值价值转增个人股本,属于虚假出资,不应该认定为个人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冲这条就应该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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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1: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一辉


    严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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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1: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一直为这类问题揪心呢,115号文到底是否能够做为执行依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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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8: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商量评估低点不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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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5: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规定有点乱,建议直接咨询地税部门的意见。人家觉得要交,还能逃得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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