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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rayhong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境内子公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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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文化产业、房地产行业有单独规定,不知您是哪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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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2: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投资者的角度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从企业性质上讲,按三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税法称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应为内资企业。
至于西部开发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政策,并不是认定企业性质的根据,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应为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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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2: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在实践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孙公司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的产业仍然是不允许的,其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已经超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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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2: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商务部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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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5: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shipdog1978 发表于 2009-4-16 12:46
但在实践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孙公司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的产业仍然是不允许的,其对资金来 ...

请教:外商投资企业的二级子公司(控股)投资外商限制类行业和禁止类行业是否可行?
最近过会的朗玛信息,我在其招股书中看到IDG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名字为广东通用,作为朗玛信息的投资方和股东。但是朗玛信息的经营范围属于增值类电信业务,外商限制类行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投资,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的运营经验。
但是如果境外投资者借道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再去投资,岂不是轻松的突破了很多外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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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2: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aguaryy 于 2012-3-11 23:05 编辑
wangzhe915 发表于 2011-11-17 15:06
请教:外商投资企业的二级子公司(控股)投资外商限制类行业和禁止类行业是否可行?
最近过会的朗玛信息 ...

广东通用并不是朗玛信息的股东,请看律师工作报告第31页,广东通用在股改前将所持公司20%的股份转出了。
另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问题三对合法性有专门论述,回避了是非问题,反正股改后广东通用已经不是股东了,而且历年牌照都年检了,合法有效的流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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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在厦门九.八投洽会时曾经当面咨询过商务部条法司郭*毅,他的回答是间接(不管中间有几个国内实体)投资禁止类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肯定不行,言下之意好像暗示投资限制类一般还是可以的,事实上商务部和证监会对VIE模式的默许似乎可以说明点问题。

P.S. 最近向美国SEC报材料的几家公司还是采用VIE模式(都是限制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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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3: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监管角度,间接投资视同直接投资,没有区别
2、如果是限制类,有的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多少,如果没有明确比例,一般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VIE架构可以规避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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