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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950

请教改制与员工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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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7: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1。那么这数十家壳公司与公司原股东加起来,作为未来上市主体的发起人是不应超过200人吗?
不是发起人不应超过200人,而是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公司是法人每个公司股东就是一个人,每个自然人股东也是一个人。两者相加不能超过200。
2。公司准备以09年起算三年,是应以审计、整个变更的方式,而不是改制方式操作对吗?
据我个人理解整体变更是改制中的一个步骤,上市起算时间一般从变更为股份制公司的下一年度起算三年。但国有企业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时连续计算。但要受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的限制。
3。员工持股是在现外资身份时进行,还是整体变更后进行?与私募引入的时间怎样匹配最恰当?
没明白你这个问题,能不能说得更详细些,大家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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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6: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1、看到论坛里一位前辈说上市前最好不要做员工持股,不理解啊,为什么?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人数比较多,每个人股权较分散,上市前做的话难度比较大。1、有限公司层面最多50人,股份公司200人,这是法律上限,一般很少有公司做到200人左右的。2、上市前员工持股会增加上市工作的难度,如果有一个股东变更就要开股东会工商变更,操作起来非常麻烦,如果有个别股东股权有纠纷,也会影响上市进程。操作中会将高管人员在上市前直接持股,其余中高层在上市后做上市股权激励计划。
2、如果启动员工持股,以壳公司形式,将公司的高层与普通员工悉数装入,关于股东人数不太明白
(1)近千人的总人数分成几个壳公司可以吗?数量以几个最为合适?每家有限责任(壳)公司的上限应在50人以下吗?
(2)原则上这些壳公司与公司原股东加起来,作为未来上市主体的发起人不应超过200人吗?
根据证监会理解公司法的精神,股份公司层面200个股东是指加上壳公司的股东,即实际股东的总人数,而不是简单的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人数。
3、公司准备以09年起算连续三年,是应该审计、整个变更的方式、而不是改制方式操作对吗?
改制和整体变更概念差不多,具体情况不同会有所区别,如果09年开始起算,是有限公司,必须经过整体变更,按照基准日审计评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4、关于时点问题:员工持股是在现外资身份时进行,还是整体变更后进行?与私募引入的时间怎样匹配最为恰当?
股权一般是在变更前都安排好,然后变更后就不动了。变更后股权有一年锁定期,如果要进入必须增资。PE的引入时间要看企业的需要了,前后都可以,转让和增资都可以,关键是看价格。

在下学识浅薄,恳切诚请各位高人大侠予以指导!!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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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9: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1、看到论坛里一位前辈说上市前最好不要做员工持股,不理解啊,为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没有明确的限制,适当地员工持股有利于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只要最终可追述的实际股东人数不要超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
2、如果启动员工持股,以壳公司形式,将公司的高层与普通员工悉数装入,关于股东人数不太明白
(1)近千人的总人数分成几个壳公司可以吗?数量以几个最为合适?每家有限责任(壳)公司的上限应在50人以下吗?
    (2)原则上这些壳公司与公司原股东加起来,作为未来上市主体的发起人不应超过200人吗?
    证监会最近表示,不赞成为了清理委托持股而成立纯粹的持股公司来清理,若成立此类公司,则股东人数需要将持股公司的最终自然人股东人数合并计算。因此这种方法不可行。
3、公司准备以09年起算连续三年,是应该审计、整个变更的方式、而不是改制方式操作对吗?
    这个问题我不太理解笔者想提的问题是什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业内简称改制),如果按照整体变更的方式则业绩可以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其连续计算。
4、关于时点问题:员工持股是在现外资身份时进行,还是整体变更后进行?与私募引入的时间怎样匹配最为恰当?
    这几个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要看老板的想法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了。我个人建议先清理完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历史上设立外资时的合法合规问题、企业出资是否规范),然后变更为股份公司,这样可以先建立起规范的上市主体;后续的引入私募和进行员工持股只要按照上市规范来就不会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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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09: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superman_xue


感谢楼上各位前辈及薛前辈
继续请教讨论如下:

第一项
在“出资瑕疵”一文引用如下:

新设与变更设立的区别

实践中,部分企业对新发起设立与整体变更存在误解,新发起设立是一个新的法律主体产生,而整体变更是股份公司全部承继原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而设立的股份公司。


从理论上讲,新设立股份公司与由其他企业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不难区分,但从实践中看,对此发生混淆的并不是个别现象。在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在股东将原公司的全部股权投入一个新设的公司时,由于是将全部股权投入新设立的公司,很容易理解为原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也进入到了新设的公司,从而误认为是整体改制而设立了新公司,进而置原公司于不顾,认为其已自然消亡,根本看不到是一个新的法律主体产生了,实质是混淆了新设公司与整体变更的区别。国脉科技即是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实际上,新设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很好区别,前者是股东将货币资产或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作价设立一个法律主体(股份公司);而后者则是原公司(绝大多数都是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以其拥有的在原公司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成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角度来看,尽职调查的起点,对新设公司而言则是新设公司成立之时;而对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由于其法定地承继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业务,因而其起点必须是原公司设立之时(再进一步讲,比如原公司是有限公司,而该有限公司又是由某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而来,则尽职调查的起点需要追溯至该厂成立之时,道理是完全相同的)。

记得还有论坛里一位前辈曾经说过

关于股改净资产确定的问题。。。以公司账面价值整体变更评估值整体变更都可以,但后者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对不起是我没说清楚


对于以上讲述,恕我愚钝,请教前辈


我是想问
1、我们现在这家公司准备以09年起算连续三年,是应该审计整体变更的方式,还是以评估值整体变更的形式?
2、我们应该不会涉及新设形式的变更吧?



第二项

“。。。适当地员工持股有利于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只要最终可追述的实际股东人数不要超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证监会最近表示,不赞成为了清理委托持股而成立纯粹的持股公司来清理,若成立此类公司,则股东人数需要将持股公司的最终自然人股东人数合并计算。因此这种方法不可行。”

这是不是有些矛盾?
一方面,要照顾到尽可能多的员工,以对其激励
另一方面,人数又是一个坎,200人是大限吧
怎么办?怎么办?
另外,平安门事件
有高人指点以后可以合伙企业形式
减低税务负担
但是在人数限制上不知道会不会也有类似问题??


第三项

“这几个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要看老板的想法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了。我个人建议先清理完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历史上设立外资时的合法合规问题、企业出资是否规范),然后变更为股份公司,这样可以先建立起规范的上市主体;后续的引入私募和进行员工持股只要按照上市规范来就不会造成麻烦。”

我是想请教
我们在变更股份公司的同时
一道把员工持股也做了
是不是在工商等变更、报审时更有利些?
(私募您说的对,公司厘清规范在做可能更好)


非常非常感谢!!
各位高人、前辈的热心指导与指教!!
(劳费您的思考组织与纤手敲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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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0: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jx950

第一项


1、我们现在这家公司准备以09年起算连续三年,是应该审计整体变更的方式,还是以评估值整体变更的形式?
答复:如果要业绩连续计算,则必须以公司账面价值进行整体变更;若按照评估值进行整体变更经营时间则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起算。

2、我们应该不会涉及新设形式的变更吧?
答复:应该不会



第二项

“。。。适当地员工持股有利于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只要最终可追述的实际股东人数不要超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证监会最近表示,不赞成为了清理委托持股而成立纯粹的持股公司来清理,若成立此类公司,则股东人数需要将持股公司的最终自然人股东人数合并计算。因此这种方法不可行。”

这是不是有些矛盾?
一方面,要照顾到尽可能多的员工,以对其激励
另一方面,人数又是一个坎,200人是大限吧
怎么办?怎么办?
答复:我在回复中也说到了“适当地员工持股”,也就是说必须在遵守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前提下进行员工持股。至于激励,最好还是以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为主。


另外,平安门事件
有高人指点以后可以合伙企业形式
减低税务负担
但是在人数限制上不知道会不会也有类似问题??
答复:即使采用合伙企业形式进行员工持股,也只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计算股东人数的时候一样会追溯到合伙企业的最终的自然人股东
,这是证监会一直在强调的一个原则,是高压线,不可轻碰。



第三项

“这几个问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要看老板的想法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了。我个人建议先清理完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历史上设立外资时的合法合规问题、企业出资是否规范),然后变更为股份公司,这样可以先建立起规范的上市主体;后续的引入私募和进行员工持股只要按照上市规范来就不会造成麻烦。”

我是想请教
我们在变更股份公司的同时一道把员工持股也做了,是不是在工商等变更、报审时更有利些?
答复:看起来你们又特别的原因要把变更股份公司和员工持股一起做,在没有弄清楚具体原因之前我也不好对这个事情的合理性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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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09: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superman_xue


您真不愧为超人薛啊
太厉害了
我说了一大堆
其实就是想问到您几句经典的回复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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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9: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jx950

楼主过奖了,我也才入行不久,还在不断学习,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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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9: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正解,壳公司的人数应该是累加的,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证监会在保代培训中多次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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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08: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winterl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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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限合伙公司形式到底行不行呢?
有案例支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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