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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200403067

规避土地增值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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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htxzy 于 2010-4-20 23:19 编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具体还要看B公司从事的是否是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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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0: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2200403067


   
我们操作过的案例,用这种方法确实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你是避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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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4: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DukeHou


   个人觉得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规避,最好还是先和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也可能存在政策执行的地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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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6: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很激烈!不错,不过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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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23: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如果B不是房产企业,所得土地不会再转让,则以A用土地向B增资的方法既简单又保险。B可以私下里付给A土地款,但这样的话会不会牵涉到B股权的代持?因为B肯定不愿意让A分享自己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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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9: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涉及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采取分立形式,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不用缴纳所得税,但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只能以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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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6: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DukeHou

想请教一下12楼,能否具体一点再说明你们做的case 中,税务局的看法。因为国税函[2000]687号确实是针对“以股权转让形式掩盖房地产转让的实质”要征收LA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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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1: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1.契税引用的文件应该是《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184号文执行期到期。
2.方案设计的比较理想化,其本质是通过资本性交易来规避资产性交易所涉及的税负。
如果分立作为特殊重组,则分立后的主体发生股权交易按59号文的规定应跨期12个月。
59号文在实务中运用成功的案例很少,土增税现在控制的也较为严格。
国税函[2000]687号和59号文都强调交易的实质不是为了逃避纳税,但实际在税务部门进行判断时有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沟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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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5: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jonaswu
荣盛发展:关于变更廊坊开发区恒盛昌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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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DukeHou


    Duke 大哥, 我已经看个这份公告,就是这个过程中恒盛昌顺实业有限公司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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