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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keHou

外资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A股股票涉及的商务审批、所得税预提、外汇变更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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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6: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还是要到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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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1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股东转让H股/B股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见
http://www.gtariff.com/bbs/viewthread.php?tid=1203&extra=page%3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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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3 21: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xiao

谢谢。我这里说的是A股,并非H股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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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0: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DukeHou


转让A股和H/B股有相似之处,都是涉及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1、涉及的税法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适用的税率为20%,考虑国际惯例按10%征收。

2、不同国家与中国的税收协议不同,而有不同:
-有些协议规定,我国不具有管辖权,如韩国、瑞士;
-有些协议规定,转让前非居民的投资股权达到25%,我国可以征税,如美国、新加坡等;
-有些协议规定,只要转让股权,均属于我国管辖并征税,如日本等;

3、缴纳的时间,应自合同和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

4、一般来说由境内支付人为代扣代缴人,但是如果是A股,支付人可能是众多小股东,他们不可能代扣代缴,因此,上市公司成为代扣代缴人,期间需要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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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4 11: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5-4 12:00 编辑

回复 14# xiao
征收10%预提所得税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外资股东位于毛里求斯,现持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27%股权,不知是否有更优惠税收协定安排?
由于是在二级公开市场上减持,众多小股东不可能完成代扣代缴。请问,上市公司成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是什么?实践中是这样操作的吗?确实是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吗?
由于减持没有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如何遵守7天的规定?不可能和众多小股民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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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ao 于 2010-5-4 17:10 编辑

关于毛里求斯,根据两国的双边协议,毛里求斯企业居民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如果该境内企业不是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转让取得的收益则应该在毛里求斯纳税。不过,税局不会自动套用税收协议,而是按照国内税法操作,因此,需要纳税人申请。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确实是一个大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37条,是支付方;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A股挂牌出售,支付方无从知道他的出售方的身份,因此支付方代扣代缴并不现实。如果套用财税[2009]167号中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证券公司预扣预缴和个人申报的方式,倒是现实,但是所涉及的并非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操作中会要求上市公司做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指定代理人,所得款项暂时进入代扣代缴义务人账户,纳税后汇出境外。本人经历的一个案例就是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关于外汇方面,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一)书面申请;(二)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三)商务部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四)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类似的案例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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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4 17: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告知具体案例,哪家上市公司,有无相关公告?是在2009年9月以前减持还是在以后减持?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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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DukeHou


不明白你的意思是什么?

不知道是否有必要报告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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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6: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最后怎么解决的,关于减持的问题,外资股东减持较少,未触发25%和10%,也要商务部门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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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0: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减持致使低于25%要到商务部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10%应该是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下限,也是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下限,低于10%且非为最大股东要向商务部备案并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减持致低于25%也要到工商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做变更)。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减持致低于10%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要到外汇部门注销外汇登记,10%以下不用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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