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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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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减持致使低于25%要到商务部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10%应该是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下限,也是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下限,低于10%且非为最大股东要向商务部备案并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减持致低于25%也要到工商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做变更)。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减持致低于10%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要到外汇部门注销外汇登记,10%以下不用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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