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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keHou

外资收购内资股东股权需要验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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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06: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虔成蓝

问题说的是在注册资本完全缴清的情况下,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是否需要验资,而不是新设立一家公司是否需要验资。根据大家回复的内容来看,大部分人认为不需要验资,因为不涉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动。
您引用的法规应该适用于新设立公司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在公司设立之后且注册资本完全缴清之后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形。
您在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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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7: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DukeHou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理论,转让出资不涉及注册资本的变动,不需要验资,但你说的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种类型),不适用公司法

从外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引用的条文的意思是:外资股东要去的取得股权,需要取得出资证明(这是股东权利的法定凭证,工商变更仅是支持该凭证的法定形式,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大多数认为股东公司变更登记是权力来源,是不准确的),根据上述条文,公司要签发出资证明,必须有验资报告。如果没有验资报告,外资股东取得的出资证明是非法的。

从实际来看

股东间转让出资涉及外汇收付,工商局确认是外资股份得有依据,怎么办?
所以工商局要求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资进入境内进行验资,才有工商局要求验资的问题,工商局根据会计师审验的境外资金已经进入股权出让者账户的验资报告,证明外资合法有效。工商局才予以登记


从操作来看,会计师验资需要取得外管局的外资进入境内股权出让人的账户的询证函,然后才能签发验资报告,当然该验资报告不是对注册资本的验证,而是对外汇汇入股权出让方的验证


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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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22: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询证函和验资报告不是一回事啊。

http://www.safe.gov.cn/fj/440000/MAIN/ywzy2_4_5.HTM
4.5.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外方自行或委托中方提交的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结汇后需支付人民币给转股方的名称)。
2、所收购企业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
3、股权转让协议。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需注明收款人即股权购买方、付款人、金额、资金用途、款项现暂存银行)。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备注:

2—8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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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07: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xiawudong


    询证函是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签发验资报告的工作底稿的,在验资报告附件里,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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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3: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虔成蓝


    那是在JV时点的事了,已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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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7: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还有一条问题,政府部门要求要提交你可以不提交吗?外汇管理局就要你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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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2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beking 于 2010-7-16 20:35 编辑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有深度;
14楼回复说不适用公司法,我表示不认同,境内公司股权转让,不可能不适用公司法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就本题,我谈谈我的看法。因为我没碰到过类似情形,我想谈谈“诗外”的思考:那就是在实务中是要“以理论指导实践”,还是“以实践反推理论”?
楼上的讨论,有的从理论推导,论证说不需要验资;有的碰到过实际案例,认为必须验资。我的建议是:理论结合实际,咨询当地各经办部门。因为即使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再准确,经办人员未必认同你的观点,他要求你做,就必须做,没有理由。我就曾遇到内资企业、内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有验资报告的案例,我问其原因,说是工商局的受理人员要求的,没办法,就随便给弄了一个。但我以后肯定不会告诉我的其他客户说,以后股权转让都去验资。那么,同样,有人操作过,确实需要验资报告,这是统一规定?还是个案?我觉得有待考证。14楼贴出了外管局需要的资料,我再贴一下商务部所需要的资料,同样没有要求验资报告:(http://bgjnqy.wzs.mofcom.gov.cn/
行政事项名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含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项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

一、现金并购
   (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
   8、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市场表现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作的评估结果;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属进场挂牌交易的情况,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所的鉴证书;
   13、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
   15、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
   16、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意见(生产性企业);并购增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
   17、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8、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那么工商局是否要求呢?经登陆深圳市场监督局网站查询(http://www.szscjg.gov.cn/wsbs/yw ... t20080916_44168.htm),所需资料如下:
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也不要求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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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6 21: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新的审计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验资》,“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基于此,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前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后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时的情况进行审验。很显然,在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涉及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时,才需重新进行验资。关于这一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20条和31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6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此,除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验资报告之外,在设立登记之后如果不发生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变更的话,应当不需要重新进行验资,工商局也无法律依据向申请人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200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在给海南省工商局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注:该文件在2006年6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变更并不存在重新入资的情况,不需要办理验资报告。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对该问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而“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时,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并提交验资报告。显然,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更的话,则无需办理验资手续。不过,不论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如果存在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的话,那么在办理购付汇的时候,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汇综发【2008】137号),那么中方需要提交被收购企业的验资报告,但是该验资报告无需是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作出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即可。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个别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依照汇资函字【96】第188号文要求提交新做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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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22: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遇到的一个案例,其涉及多次外资股权的转让,都履行了验资程序;
2、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便于对外汇进行监管;
3、举例说明,如果受让方为外资,则由受让方现将出资汇入到标的公司,履行验资程序,然后标的公司再将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外汇或者人民币支付给原外资股东或者中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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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5: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边项目里涉及外资的股权转让,都没做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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