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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inqiang

[必考知识点] 优先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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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7: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诺亚方舟 发表于 2014-12-10 16:57
哥们,高管、董事不是合格投资人,压根就没资格买

给个出处噻,不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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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7: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此处包括董监高,个人理解,优先股发行也要遵循其原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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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7: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没看清楚楼主问题,是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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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引错了。。。  发表于 2014-12-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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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19: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原文表述有一定歧义,可以做以下两种解读
理解1: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需要符合前述五百万元资产的要求仍然可以归为合格投资者;

理解2:以下主体非本法所称合格投资者:(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2)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除字有除内除和除外出,个人觉得似乎理解(2)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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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2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tomotachi 发表于 2014-12-10 19:55
原文:(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 ...

是呀,不知道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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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3: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股办法写得很明白,董事、高管不是合格投资者,这有什么好讨论的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什么会扯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再融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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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0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股试点办法》: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董监高是可以买优先股的吧,否则何来25%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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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00: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董监高可以参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人董高及配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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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09: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042593zzd 发表于 2014-12-10 23:07
优先股办法写得很明白,董事、高管不是合格投资者,这有什么好讨论的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什么 ...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就是再融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一)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
(二)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四)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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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错法规了。。。  发表于 2014-12-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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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0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有什么好讨论的。
法规写的很清楚,证监会的答记者问也说得很清楚。
“…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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