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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renliang

关于向日葵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自然人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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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9: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darenliang


   


2000年2月20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于意见》,其中的第二十五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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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浙江省的这个文件不是人大发布的,不属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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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2: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里,并不存在兴办/新办的问题。向日葵先是港资企业,然后增资后改制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情况)。对自然人(含高管及职工)的发股是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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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4: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上的讨论来看,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过来的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引入自然人股东
还是会受到监管层关注的,虽然上市后肯定有大量自然人股东出现
所以,应关注其后续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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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1: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应该说明发行人当时的状态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中外合资企业。不过,这不影响问题的讨论。
   ...
春秋正道 发表于 2010-7-10 21:10



    “《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中方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外商投资前已有的中方自然人除外)",呵呵,找不到该法中的明确规定。谁能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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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5: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没有这样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他是三法的总称即《外资企业法》(WFO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EJV)、《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CJV)再加上各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

EJV 法第一条: ...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CJV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WFOE中因为不存在中国投资者,所以不论。

由上述EJV和CJV法中对中国合资、合作者的定义可知不包括自然人。但是本人觉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受到上述三法的规范。尤其是自然人是一般股东,而不涉及发起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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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规定:
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没有看这个案例,是否属于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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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5 17: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xiawudong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中方和外方的话)也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因为是股份公司就不是中外合资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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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22: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arenliang


    1、虽然违法,但是可能有当地政策;
2、设立程序合法,已通过工商登记部门、外资部门的手续;
3、通过工商年检;
4、未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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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00: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上市的时候看法律意见书吧,没啥多猜的。我反正还是觉得转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在IPO之前发新股给自然人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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