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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ller13

[已解决]求助各位大神关于一个出资瑕疵的问题,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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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9: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winroyal 发表于 2014-12-18 19:51
正常的增资程序是:
准备增资--变更产权--验资--完成增资
你个是:

感谢大神回复,我同意您的第一个说法。。但是第二个并不是您说的那种情况,他们并没有履行产权变更手续。。房子自打买下来,产权就是公司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公司,并不存在房屋曾经在股东名下后变更为公司名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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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9: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物出资需要履行产权变更手续,现有的这一处房产虽然购买时直接落在了公司名下,但购房款确是两位股东直接承担的,以房屋的评估价值增资行为,需要进行评估,所以你公司需要补一个评估手续即可完成股东增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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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1: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zxh51200 发表于 2014-12-19 09:4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物出资需要履行产权变更手续,现有的这一处房产虽然购买时直接落在了公司名下,但购房 ...

感谢您的回答,现在就是无法认定该房产是不是股东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购买,所以比较担心会不会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请问您是否知道已上市公司或在三板挂牌的公司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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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13: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miller13 发表于 2014-12-18 19:59
感谢大神回复,我同意您的第一个说法。。但是第二个并不是您说的那种情况,他们并没有履行产权变更手续。 ...

你把2中的变更改成“登记”就行了。

这个问题不是多严重个问题,不必纠结。
你去问问企业这个房子是否交付给公司使用了?如果也是,那可以确保没问题了。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可以推出,股权的起算是以交付为准。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假设3月买房子并办证,11月两股东决定增资。情况如下:
1、如果3月就交付给公司了,那么其实这个时候增资就已经完成且有效,11月所谓的增资可以忽略不计作废,所谓的11月增资无效,真正的增资行为在3月。
2、如果3月并没交付给公司用,是股东自己在用,在11月股东决定增资时才给交付给公司用,那么11月才是真正增资行为完成的日期,此时股东决定增资也顺利成章。
3、房子一直没交付给公司用,两股东只是把房子登记在公司名下,在那里空喊增资玩空手道。可以认为是虚假出资。

若属于1、2请补办评估手续
若属于3,请尽快催促股东交付给公司,并进行评估,增资行为从交付时开始算。
请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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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5: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winroyal 发表于 2014-12-19 13:59
你把2中的变更改成“登记”就行了。

这个问题不是多严重个问题,不必纠结。

感谢大神。。。已基本明白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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