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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szjf001

请教整体变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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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5: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茶山牛牛


    基本同意,但觉得还是有点问题。整体变更协议需要约定期间损益的处理,若盈利,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若亏损,则冲抵该科目。但问题是若按照净资产1:1折股,又出现亏损,则可能出现出资不实。同时,若审计过期,会计师如何出具验资报告。大家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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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22: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1995年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2004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该文废止)第6条,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此外,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明确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目前,财会【2001】1067号文尚未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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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7-24 17: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审计基准日:
2.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涉及到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1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验资证明的有效期间:
(1)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6.1.1生效)都没有对验资报告的有效期提出规定。
(2)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业的通知》(2001.9.30 财会(2001)1067)
八、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自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这里指的是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而非审计基准日。

所以,我的结论是基本上没有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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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8: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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