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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钝钠

[疑问求答] 公司债发行是否属于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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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7: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0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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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8: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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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oshistone


    有个<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 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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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forest.lin


    多谢林版,确实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法),但不要求一定是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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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0: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inhados 于 2010-8-13 11:00 编辑

《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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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1: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0楼,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即按照普通程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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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8: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决议即可,没有规定特别决议。还有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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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大亚科技(000910)发行公司债券,该议案是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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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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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根据该规定,是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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