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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huazi

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能否界定为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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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0: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这个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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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1: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康耐特》律师工作报告:

  此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于 2005年7 月15日作出的《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又查,出国留学人员费铮翔先生已于1993年9 月13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现证号为A#070-671-96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费铮翔先生参与投资设立的发行人前身,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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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1: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根据上述报告,费铮翔仍为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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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2: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个是不能直接转的,博深工具案例不具有可比性,因为李取得了新加坡国籍,而永久居留权和入籍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并不是国籍意义上的公民,因此我认为这也不涉及商务部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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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主所称的情况与“红筹架构”没有关联;
2)企业成立之后股东改变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拘留权的,除非有25%以上注册资本对应的资金来自境外,否则不视为外资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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