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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辉

关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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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09: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分红是股东的权利。只要公司按照法规规定,提取了盈余公积等项目,最终确定了可以合法分红的数额,关于怎么分那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股东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谁也管不着。根据民法上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分红的可由股东协商任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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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1: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公司法》的规定是个指导性的,具体的还要看各自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般股东都是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三十五条后半句的规定,意思是公司也可不按照比例来,可以约定分红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如果《公司章程》真没规定的话,那是不是分红或者认缴出资的时候起码要开个股东大会,把本次分红或认缴出资的比例形成决议,当然要参会股东签字。
个人理解,不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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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前提还是“分红”,而分红就是对公司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不是某项业务产生的利润,而是公司整体经营核算后的利润,所以仅对某项利润分配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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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2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象应该是企业整体的未分配利润,不能按业务种类分别计算,否则,你的利润表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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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09: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关心的是按单项业务分利润,即便法律上可行,财务如何处理?你如何确定是净利润,何时分配,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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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3: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就搞两个子公司咯。。。不同的事业部分别核算。。。
上咱这论坛真好玩,大家思路都特别广。。
我连续发了5个贴,但都没有灌水,斑竹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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