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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keHou

协议控制模式在中国能实现报表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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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0: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DUKEHOU说:“是不是可以这样简单的理解,即便不存在持股关系,哪怕仅仅是协议控制的方式,也是可以实现合并的,仅仅是不能适用会计准则第20号的准则?”
我前面已经说过,企业合并(包括控股合并和业务合并)和合并报表不是一回事。所以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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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1: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虔成蓝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是两回事,只要能控制就可以实现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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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1: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吸收合并,还是会计主体,还用并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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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5: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准则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无论是对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规定,还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新准则所强调的是,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就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也应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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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microdot


    特殊目的主体在33号指南里有。指南是会计准则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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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8: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证监会曾经要求委托管理的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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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08: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上市公司有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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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21: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一下连锁商业上市公司,如银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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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0: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合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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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7: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合并,理由:
1、这里的实质就是SPE要不要合并,理论上已经不存在争议了。
2、会计准则规定方面: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第四条只是说此时的合并不适用该具体准则,并不是说此时不构成企业合并或不要求合并报表。财政部会计司编的06版讲解未予进一步明确,08版讲解脑子进水称“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不属于企业合并。”,10版讲解把08版的“不属于”删掉了。
3、证监会规定方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其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披露该特殊目的主体或经营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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