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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荔枝娃

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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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5: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是什么文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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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5: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酸菜缸兄弟,你所谓的最新文件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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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5: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晓得最新文件的同志,看今天3大媒体或主要财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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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04: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土地

不知道楼上的说的是不是这个政策: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公开表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通过IPO或借壳上市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但对募集资金用于囤积土地、房源,或用于购买开发用地等目的的IPO计划,将不予核准。

我所说的把土地描述成项目投资的一部分,意思是:投资项目中土地部分可以描述成由企业自购,其他固定资产部分可以描述成使用募集资金,毕竟对募投项目公司总是要配比一定量的自有资金。

即使不是上面谈到的政策态度,证监会对土地问题从严掌握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土地市场容量有限和流动性不强的时候,土地的取得与办理往往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进度。因此在招股书中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时候,如果土地已取得当然最好,可以完全回避风险,省得麻烦。如果尚未取得,描述清楚土地取得的前期筹备情况(比如签订土地合同,但未交齐土地款)、分析风险,也是可以解释的通的。
如果公司在配套的建设资金尚无定论的时候,就早早购买下了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是否不够谨慎,毕竟通过发审会的风险要比取得土地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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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3: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购置土地不单独作为募投,作为募投项目包含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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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5: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作为项目资金支出一部分,是很正常的,我过会一个再融资项目就是如此,操作上,有土地意向协议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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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6: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协议,比较难过。如果已经土地出让协议,即便是直接描述成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厂房等也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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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20: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victory: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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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0: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不妥.
募投项目,可行性是关键问题,土地靠募集资金购买,说明企业没有项目用地。考虑土地资源极其有限,即使有钱,也未必能够及时买到地,何况买地的手续、过程较长,对项目的实施有重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般生产型上市企业,要有自己的地;
服务类的上市公司,要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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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4: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和再美说的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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