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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ych001

请教:有限公司股权转移时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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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23: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丁方有权申请冻结原属于甲方的股权,并有权就此股权优先受偿。而对于乙方和丙方而言,乙方先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因此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对于丙方而言,甲方具有明显的诈骗嫌疑,丙方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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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1: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wsp31438 发表于 2011-11-23 11:25
依楼上所言,本例中也应该是股权归属于丙吧?在追加一个问题,丁是否能以此股权作为债权的优先受偿呢?

我觉得丁可以就该股权主张权利。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股权变更未进行变更登记,无法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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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1: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wsp31438 发表于 2011-11-23 11:25
依楼上所言,本例中也应该是股权归属于丙吧?在追加一个问题,丁是否能以此股权作为债权的优先受偿呢?

你误会我意思了,丙不能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理由就是未进行变更登记,无法对抗第三人,丁可以主张权利。

补充内容 (2011-12-1 13:22):
抱歉,看错你问题了,丙取得的是有负担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将来丁可以主张就该股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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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1: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尘客 发表于 2010-10-8 23:14
楼主问题答案的关键在于一个问题:即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问题,究竟是交付生效?还是内部变更登记生效(公司 ...

认定丙为股权的所有人,我认为存在重大错误。如果股东名册的记载就可以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效力的话,工商登记的意义何在?诚然工商登记具有很多作用,但作为一种可信赖的公示手段无疑是其应有的意义。
股东名册的记载使并具有对内主张股东权利的资格,即其可以主张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在内的有关权利,但是,决不能认为次时代额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为股东名册的公式范围是有限的、权威性也是不足的,因此,若想毫无瑕疵的取得该股权,丙必须尽快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或向有关责任人追偿,而不能将此风险转嫁给任何信赖工商登记的善意第三方。



补充内容 (2011-12-1 13:23):
丙取得的是有负担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将来丁可以主张就该股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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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兔牙 发表于 2011-11-30 11:43
我觉得丁可以就该股权主张权利。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 ...

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相当于备案。同意绝尘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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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6: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兔牙 于 2011-12-1 13:23 编辑
小汤山贾英俊 发表于 2011-11-30 16:52
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相当于备案。同意绝尘客的观点。


你的观点是严重错误的,希望你能及时发现。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补充:丙取得的是有负担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将来丁可以主张就该股权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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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兔牙 发表于 2011-11-30 16:59
你的观点是严重错误的,希望你能及时发现。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你混淆了“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第三人”这两个概念,比如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登记才生效的,但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并不是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登记只是有个公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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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2: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汤山贾英俊 发表于 2011-12-1 11:17
你混淆了“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第三人”这两个概念,比如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登记才生效的,但法律规 ...

不好意思,之前着急表述有误,丙取得的是一个有权利负担的所有权,这样的表述是最准确的,这也是对抗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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