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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llenleo

[疑问求答] 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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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17: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所以我很佩服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人,丫一定是从小吃浆糊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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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8: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据说是高西庆操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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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9: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这个还真是隐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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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23: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

上市部函[2009]17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监管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收悉。《汇报》提出目前有关法规对何为“上市公司收购”尚无明确定义,使得市场对30%以下的权益变动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理解上的困惑,现阶段无法认定国通管业第二大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合计持有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或者上市公司)23.32%的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收购。经研究并咨询法律部意见,现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情况以及国通管业控制权变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定义,但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立法框架和条文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人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办法》第74条根据《证券法》第98条规定,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旨在公司控制权变化后要保持相当稳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对于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应当适用《证券法》第98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二、关于国风集团因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3.32%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收购
  根据你所公司管理部来函所述,国风集团于2008年9月3日经合肥市国资委批准通过承债方式整体收购巢湖一塑,导致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3.32%的股权,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因属持股未达到30%的控制权变化,国风集团应当进行详细披露,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在相关股份处置方面,国风集团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8条的规定。
  请你所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证监公司字[2007]20号)等要求,做好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及监管工作,并对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9年12月14日

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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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5: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办法还真是博大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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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6: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详式权益报告书,简式权益报告书+第十七条第一款=详式权益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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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1: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oshistone 发表于 2010-11-11 16:02
正确,查了些资料,楼上allenleo和warwickqiang说法正确。
此时披露的实际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只是免于 ...

此时是否也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参见南方传媒收购光华控股案例,收购后间接持股13.65%,并成为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出具了核查意见。但是法规确实没有明确说这种情况必须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http://stock.stockstar.com/JI2010071600000167.shtml

“开元集团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的上市公司光华控股的大股东开元

资产9%产权已由意向受让方南方控股于2010 年5 月20 日按照挂牌条件摘牌。

2010 年7 月12 日,南方控股与开元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

动后,南方控股将直接持有开元资产9%的产权,通过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间接控制开元资产49%的产权,从而间接控制光华控股全部已发行股份的

13.65%的股份,南方传媒集团将成为光华控股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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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详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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