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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mji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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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1 09: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为上市目的,最好是公司代扣代缴了。否则最低限度由股东出承诺函承诺在将来某个时间内缴纳。这样就万无一失。当然,事前最好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毕竟各地政策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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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3: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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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4: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zhijunxie 的帖子

综合上述讨论,如想规避个人所得税,有如下办法:
1、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先缴后退?感觉不可行,政府不可能直接退个人,如果是法人单位还好些
2、出具补缴的承诺,那还是迟早要缴的
3、股东用分红成立控股公司,再注资。可行,但成立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时,也该以缴纳后的净额计算吧,不然,应视为出资不实?
4、根据上贴中的国家规定,可以将盈余先提取高额资本公积,在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可以不缴纳所得税。但这种办法受提取资本公积比例的限制,操作空间小

上述总结,不知对否?请有经验的前辈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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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1: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对财务会计不熟呀!

查阅既往案例,仅少数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中涉及这个问题。如002147方圆支承(安徽马鞍山,2007年8月8日上市)、600460士兰微(浙江杭州,2003年3月11日上市)。
方圆支承2006年12月15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扣税后的净资产折股,实际交纳了因此产生的股东个人所得税950万元,马鞍山市政府根据《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奖励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于12月18日奖励全部49名股东934万元,由股东用于对股份公司增资。因此,实际上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政府给予了补偿
士兰微未缴纳整体变更的个人所得税。证监会曾就此提出过反馈意见,国浩律师答复为:
关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在《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2000 年7 月,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的注册资本总数为1150 万元。2000 年9 月,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全部净资产按1:1 折股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据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出资人在上述转增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均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认为:
1、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确认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无须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
2、基于下述理由,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出资人在2000 年7 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士兰微本次申请上市不形成法律障碍: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0)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科技人员所获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杭政办(2000)8 号《关于贯彻杭政〔2000〕1 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3 款的规定,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交因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2 年5 月20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杭政办函(2002)80 号《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对此进行确认。
(2)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自然人出资人于2000 年8 月12 日承诺“士兰公司在2000 年内以利润转增股本,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原账面净资产按公司法要求折为股份,引起本人所持士兰公司股份总额增加。如税务部门认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承诺由本人另行以自有资金自行申报缴纳,缴纳事项和士兰公司无涉”。
一旦小地方的大企业(要够牛)遇这一问题(上会前即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的办法是:市财政局以奖励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名义,奖励给各位股东相应资金,股东再利用该资金交纳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给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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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用资本公积转增来逃税需要水平!

也许可以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解决,产生资本公积,再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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