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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6: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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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的评级要求:
(1)金融债券——定向发行可以不评级:本文 第十五条和下页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财务公司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应由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2)商业银行次级债务——私募发行可以不评级: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3)混合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但无论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4)企业债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但要注意的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债券申请目录中需要包括的是对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所以企业债券应该还是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
发债企业应聘请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评级机构应在报告中同时公示债券信用等级和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应诚信尽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发行人聘请评级机构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如认为评级结果不公允,可以再聘请另一家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但两个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全文均应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至少应于每年企业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并公告评级结果。见《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6)短期融资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7)中期票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8)证券公司债券——定向发行可以不评级: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前款所述的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
(9)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增级机构根据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资本。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10)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应当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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