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acat

政府补贴是否可能形成国有股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6-26 1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区分补贴的形式和内容,有的要计入当期损益,有的要冲减相应资产的价值或抵减相应的成本,有的则要计入资本公积,在适当时候转增国家资本,要联系具体项目、补贴来源和补贴依据进行具体分析。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6 1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不同性质的补助,列示不同的会计科目,这方面证监会曾经有关审核备忘录。

无论那种方式,形成的净资产,在股改时一般由公司股东享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6 17: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12兄

请问12楼是哪号备忘录阿,可否提供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6-27 14: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这是以前证监会发行部搞的审核备忘录之一)

  为了提高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更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对拟发行公司存在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的合法性
 1、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
  3、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会计处理的依据及相应披露要求
  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函【2000】30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1、税收减免与返还。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于实际收到时计入收到当期补贴收入,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所得税费用。
  公司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税项”部分详细披露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会计处理的依据等。
  2、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指定用途,不属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应将该部分政府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公司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财政拨款批准文件明确该拨款具有专门用途,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该项拨款实际到位时应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形成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相应拨款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政府补贴批准文件的详细内容、取得该项补贴的附加条件、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3、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取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贴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20%,公司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此外,公司必须对此作特别风险提示;审核人员应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予以关注。

 三、其他费用的减免与暂停计提
  部分行业或地区存在行业性质或地方性质的各种应缴纳或提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维简费、水域地区的防洪费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以减免或允许暂停计提的方式减少公司此类费用的发生,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对此,审核时应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此项政策的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参照“政府补贴”的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COSCO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7-2 15: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备忘录,已被否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发行监管函[2006]37号  
  
四、关于废止相关《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从即日起,我会不再执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6号、第7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和第17号的规定。


该规定为备忘录第13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7-3 13: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该备忘录中财政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已经失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17:40 , Processed in 0.229089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