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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etupearly

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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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4: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当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认定上有一些差异,根据深交所上司规则,5%以上的法人股东是关联方,但是其控制的公司不是关联方;5%以上的自然人是关联方,其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依然是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我认为判断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应该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是全资子公司,那么很显然这不是关联交易;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那么就要看控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谁,如果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或者公司的其他关联方,那么我认为将其列为关联交易还是有道理的。(当然,后一种情况在上市申报前必须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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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22: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上是算的,但是上市信息披露中不作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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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23: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一样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个人认为无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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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23: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一样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个人认为无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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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0: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虔成蓝 于 2011-2-20 20:46 编辑

是关联交易。
因编制合并报表而抵消,不在合并报表上反应,因而可以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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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nshinlong 的帖子


引用得没错,但这是上市规则,会计准则36号里对关联方的定义是包括了公司的子公司的。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
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
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
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二条: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
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
及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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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4: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披露。合并报表了,对上市公司来讲不存在利益转移等灰色问题。
关联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明白这个其他的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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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21: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子公司本质上应该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为上市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但在上市规则中并未将控股子公司列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原因在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一个会计主体。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从会计的角度应视为内部交易。
因此需要掌握一个原则: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其相互之间的交易均视为内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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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1-10-27 15: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joey123 发表于 2011-2-11 15:21
其实属于关联交易,但无需审议与披露。上市规则没有把控股子公司认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为上市公司与控 ...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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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27 16: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基本上清楚了,不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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